案例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大专文化程度,农民,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XX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男,大专文化程度,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XX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男,大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XX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齐某,男,大专文化程度,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XX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沪普检刑诉[20XX]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朱某、韩某、齐某犯开设赌场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朱某、韩某、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6月起,李某(已判决)等人开发一款名为“XX”的赌博APP,赌客通过该APP充值后,对电竞比赛按不同赔率押注,赢钱后可以通过“炸弹猫”小程序或者“嗨乐分”“椰子分”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赢得的钱款取出。同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徐某、朱某、韩某、齐某先后担任“XX”APP销售,负责在互联网上招徕赌客并以相应赌资提成获利。其中,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0,226.9元(以下币种同)、朱某非法获利15,838.39元、韩某非法获利9,906.02元、齐某非法获利6,210元。经司法会计鉴定,“XX”APP自20XX年6月上线运营至20XX年9月中旬,共收取用户充值金额人民币三千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XX年6月30日,被告人朱某、齐某在江苏省南京市被民警抓获;同年7月4日,被告人徐某在江苏省南京市被民警抓获;同年7月5日,被告人韩某在江苏省南京市被民警抓获,上述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某退出了20,226.9元、被告人朱某退出了15,838.39元、被告人韩某退出了9,906.02元、被告人齐某退出了6,21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朱某、韩某、齐某分别具有从犯、坦白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徐某、朱某、韩某、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朱某、韩某、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韩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徐某、朱某、韩某、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五、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开设赌场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大专文化程度,农民,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XX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男,大专文化程度,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XX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男,大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XX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齐某,男,大专文化程度,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XX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沪普检刑诉[20XX]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朱某、韩某、齐某犯开设赌场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朱某、韩某、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6月起,李某(已判决)等人开发一款名为“XX”的赌博APP,赌客通过该APP充值后,对电竞比赛按不同赔率押注,赢钱后可以通过“炸弹猫”小程序或者“嗨乐分”“椰子分”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赢得的钱款取出。同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徐某、朱某、韩某、齐某先后担任“XX”APP销售,负责在互联网上招徕赌客并以相应赌资提成获利。其中,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0,226.9元(以下币种同)、朱某非法获利15,838.39元、韩某非法获利9,906.02元、齐某非法获利6,210元。经司法会计鉴定,“XX”APP自20XX年6月上线运营至20XX年9月中旬,共收取用户充值金额人民币三千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XX年6月30日,被告人朱某、齐某在江苏省南京市被民警抓获;同年7月4日,被告人徐某在江苏省南京市被民警抓获;同年7月5日,被告人韩某在江苏省南京市被民警抓获,上述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某退出了20,226.9元、被告人朱某退出了15,838.39元、被告人韩某退出了9,906.02元、被告人齐某退出了6,21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朱某、韩某、齐某分别具有从犯、坦白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徐某、朱某、韩某、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朱某、韩某、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韩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徐某、朱某、韩某、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五、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开设赌场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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