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益阳市XX区人民检察院,(20XX)湘09XX刑初5XX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61年生,小学文化。
益阳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刑诉[20XX]5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XX年9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益阳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及检察官助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某及其法律援助指定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XX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余某某在益阳、常德、宁乡、岳阳××,以农村老年人为主要目标,冒充政府工作人员、保险工作人员、房地产工作人员或者装修人员等,通过承诺给被害人办理危房补贴、社保或者进行危房改造等名义实施诈骗共28次,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共计95440元。
具体情况如下(节选部分):
1、2022年1月15日,被告人余某某租车来到益阳市XX区××镇××村××村夏某家中,以帮助办理社保的名义,骗取夏某现金4600元。
2、2022年2月24日,被告人余某某租车来到益阳市南县××镇××村唐某家中,冒充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以帮助其办理保险的名义,骗取唐某现金10000元。
3、2022年2月28日,被告人余某某租车来到岳阳市湘阴县××村杨某云家中,冒充装修人员,以帮助搞房屋装修的名义,骗取杨某云现金3800元。
4、2022年3月初,被告人余某某租车来到沅江市××镇××路××号夏某家中,冒充民政局扶贫干部,以帮助办理扶贫补贴的名义,让夏某打了一张3000多元的欠条。
5、2022年3月15日,被告人余某某租车来到岳阳市湘阴县XX镇XX村肖某家中,以帮助办理困难补助的名义,骗取肖某现金500元。
6、2022年5月9日,被告人余某某租车来到益阳市资阳区××镇××村曹某家中,冒充政府工作人员,以帮助办理危房改造的名义,骗取曹某现金3900元。
7、2022年5月12日,被告人余某某租车来到益阳市XX中路,见在搞环卫工作的曾某,遂冒充XX区环卫局工作人员,以帮助办理社保的名义,骗取曾某现金4900元。
2022年5月18日,被告人余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余某某的违法所得应退赔给被害人,对随案移送的黑色华为荣耀手机一部依法应予以没收。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对随案移送人作案工具黑色华为荣耀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三、责令被告人余某某将违法所得分别退赔给被害人。
被告人余某某,男,1961年生,小学文化。
益阳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刑诉[20XX]5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XX年9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益阳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及检察官助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某及其法律援助指定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XX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余某某在益阳、常德、宁乡、岳阳××,以农村老年人为主要目标,冒充政府工作人员、保险工作人员、房地产工作人员或者装修人员等,通过承诺给被害人办理危房补贴、社保或者进行危房改造等名义实施诈骗共28次,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共计95440元。
具体情况如下(节选部分):
1、2022年1月15日,被告人余某某租车来到益阳市XX区××镇××村××村夏某家中,以帮助办理社保的名义,骗取夏某现金4600元。
2、2022年2月24日,被告人余某某租车来到益阳市南县××镇××村唐某家中,冒充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以帮助其办理保险的名义,骗取唐某现金10000元。
3、2022年2月28日,被告人余某某租车来到岳阳市湘阴县××村杨某云家中,冒充装修人员,以帮助搞房屋装修的名义,骗取杨某云现金3800元。
4、2022年3月初,被告人余某某租车来到沅江市××镇××路××号夏某家中,冒充民政局扶贫干部,以帮助办理扶贫补贴的名义,让夏某打了一张3000多元的欠条。
5、2022年3月15日,被告人余某某租车来到岳阳市湘阴县XX镇XX村肖某家中,以帮助办理困难补助的名义,骗取肖某现金500元。
6、2022年5月9日,被告人余某某租车来到益阳市资阳区××镇××村曹某家中,冒充政府工作人员,以帮助办理危房改造的名义,骗取曹某现金3900元。
7、2022年5月12日,被告人余某某租车来到益阳市XX中路,见在搞环卫工作的曾某,遂冒充XX区环卫局工作人员,以帮助办理社保的名义,骗取曾某现金4900元。
2022年5月18日,被告人余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余某某的违法所得应退赔给被害人,对随案移送的黑色华为荣耀手机一部依法应予以没收。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对随案移送人作案工具黑色华为荣耀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三、责令被告人余某某将违法所得分别退赔给被害人。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隐瞒已婚的事实,以允诺结婚、同居取得他人信任后实施诈骗
- · 上家提供信息,下家冒充他人身份实施诈骗
- · 冒充房东的朋友或者邻居,以收取房租、订金和中介费为由,实施诈骗
- · 为冒领奖励金,找到同名人员的身份信息,构成诈骗罪
- · 赌博时利用特制的工具诈赌,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