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涉嫌强奸罪二审案

2022-05-12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李某三次对三位女性下药发生性关系。一审法院对于三起下药均认定为强奸中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李某不服提起上诉,坚定自己无罪。
【讨论重点】
1、服用迷药,头晕、意识模糊,是否属于造成人体损害?
2、二审辩护思路。
【初步讨论结果】
3、针对一审事实进行全案的基本介绍,理清本案的基本事实;
4、对于两次有罪供述,无法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况下,做有罪罪轻的辩护更有利。那么,二审如何在一审量刑基础上进行减轻,第一,人体损害层面;第二,吃了药对于人体产生的影响,用量多少,药效问题方面进行判断;第三,争取被害人谅解。
【关联法律规定】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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