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关于保险诈骗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系重庆市某车饰美容服务部实际管理人。
2014年11月至2015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向来店内洗车的车主宣称其可以通过报保险方式,免费修理车主的车身划痕、车漆车损等,在征得车主同意之后,由车主将自己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身份证、银行卡交给被告人张某某。
随后,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将车主的车辆与店内其它车辆或从张某1、王某(均另案处理)处借来的车辆之间相互故意伪造交通事故,并冒充车主拨打保险公司理赔电话办理保险理赔事宜的方式,先后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27次,涉案金额人民币117794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3月某某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某某工业园区伪造车主李某的车辆与某车辆的双车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人民币7535.6元。
2、2015年4月某某X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某某街道伪造车主李某1的车辆与渝某车辆的双车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人民币6602.25元。
3、2015年2月某某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某某路伪造车主张某1的车辆与某车辆的双车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人民币6954.95元。
4、2015年1月某某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某某路伪造车主黄某1的车辆与渝某车辆的双车事故,骗取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人民币5200元。
5、2015年3月某某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某某镇伪造车主吴某的车辆与某车辆的双车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人民币4596元。
6、2015年3月某某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某某镇伪造车主吴某的车辆与某车辆的双车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人民币3500.2元。
等等
2019年3月某某日20时许,重庆市公安局民警在重庆市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
到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已向各保险公司退赔涉案全部赃款人民币117794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偿金,涉案金额人民币11779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
保险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8条)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违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犯保险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保险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下是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关于保险诈骗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系重庆市某车饰美容服务部实际管理人。
2014年11月至2015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向来店内洗车的车主宣称其可以通过报保险方式,免费修理车主的车身划痕、车漆车损等,在征得车主同意之后,由车主将自己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身份证、银行卡交给被告人张某某。
随后,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将车主的车辆与店内其它车辆或从张某1、王某(均另案处理)处借来的车辆之间相互故意伪造交通事故,并冒充车主拨打保险公司理赔电话办理保险理赔事宜的方式,先后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27次,涉案金额人民币117794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3月某某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某某工业园区伪造车主李某的车辆与某车辆的双车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人民币7535.6元。
2、2015年4月某某X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某某街道伪造车主李某1的车辆与渝某车辆的双车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人民币6602.25元。
3、2015年2月某某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某某路伪造车主张某1的车辆与某车辆的双车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人民币6954.95元。
4、2015年1月某某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某某路伪造车主黄某1的车辆与渝某车辆的双车事故,骗取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人民币5200元。
5、2015年3月某某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某某镇伪造车主吴某的车辆与某车辆的双车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人民币4596元。
6、2015年3月某某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某某镇伪造车主吴某的车辆与某车辆的双车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人民币3500.2元。
等等
2019年3月某某日20时许,重庆市公安局民警在重庆市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
到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已向各保险公司退赔涉案全部赃款人民币117794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偿金,涉案金额人民币11779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
2020年1月21日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保险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8条)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违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犯保险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保险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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