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律师辩护 非法持有枪支案不起诉书

2021-05-17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浏览次数: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持有枪支案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XX镇XX村XX组XX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XX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1年4月X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上世纪九十年代,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自购铜管、弹簧、击锤、火药等部件组装火药枪一把,后将该枪用于在其家附近的山林中狩猎,一直持续使用到2004年。由于枪支的严格管控及不能进行保养维修,王某甲便将枪支藏匿在家中,未继续使用。2020年5月XX日10时许,云阳县公安局民警接到举报后向王某甲核实,王某甲主动带领民警到云阳县XX镇XX村XX组XX号其家中,找出藏匿于卧室床罩上的一把长约170厘米黑色火药枪。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鉴定中心鉴定,该枪为非制式枪支,具备致伤力。
2020年5月XX日10时许,王某甲在云阳县XX乡XX村XX组陈某乙家被云阳县公安民警查获。王某甲到案后主动交出枪支,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1.认定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如下: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3.证人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枪支鉴定意见;
6.检查、现场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不具有持枪资格的情况下,持有非制式枪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王某甲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王某甲已满七十五周岁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对涉案枪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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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是指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要达到多少数量才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3]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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