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李某甲、李某乙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

2018-06-26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公诉刑诉〔2018〕10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5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安平县**小区,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深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1月28日被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2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5195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开发区**村,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深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2月2日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2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5年前后李某甲在深州市**开发区**村北经营电气焊门市部期间,收集村民持有子弹194发、黑火药500克藏在家中,2010年前后李某甲父亲李某乙向李某甲要出子弹141发自己保管。经鉴定,李某甲收藏子弹均为军用子弹,2017年11月26日李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跃津   

2018年3月3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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