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区律师成功无罪辩护诈骗罪一审裁定书

2021-03-09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浏览次数:

被告人杨某,女,户籍地重庆市南岸区。2015年6月11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6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24日因本案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决定书,于2019年11月7日决定对被告人杨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的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律师办案笔记:智豪律师承接本案后,经过多次阅卷、会见和集体讨论,最终确定了本案无罪辩护意见。辩护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据《刑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规定,提出了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做出无罪判决。经过我所律师长时间的努力,最终判决杨某无罪。该案成为我所承办的又一起典型无罪案例
法条链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下称《规则》)第459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不存在犯罪事实的;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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