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李某利用未公开信息数亿元,获利千万,情节特别严重,智豪律师辩护成功获缓刑

2020-11-09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一、案情简介
李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于2018年8月被刑事拘留,后被执行逮捕。
起诉书指控,李某某利用其亲戚担任某基金管理公司工作人员的职务非法获取未公开信息,并利用自己实际控制证券账户交易,累计趋同交易金额近10亿元,股票交易累计超千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李某某利用同案人的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接受委托
李某某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家属已经为李某某前后委托2名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解案件情况,但沟通效果均不理想。在李某某被刑拘的时间已经接近30天,即将被移送批捕之际,李某某家属通过朋友极力推荐,前来智豪所,经过智豪律师通过家属介绍的案情进行分析后,李某某的家属决定解除之前的律师,委托智豪律师担任李某某的辩护人,希望能够为李某某争取最轻的判罚结果。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听取李某某本人讲述的涉案案情。随后,智豪律师又前往侦查机关,了解到本案将在一周后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回到律所,智豪律师将通过会见以及向侦查机关了解到的案情整理成ppt,在每周五下午的全所会议时提交讨论。在团队讨论中,智豪律师提出本案的两个辩护重点:一是现在的当务之急——取保工作,二是待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本案全部证据材料后,审查案件是否具有无罪的可能。其他参与讨论的智豪律师提出,由于李某某涉案金额十分庞大,申请取保可能存在一定的难度,承办律师只有尽力争取,但仍需作出取保不成功的心理准备。
四、律师辩护
尽管涉案金额巨大,依刑法规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幅度,但智豪律师还是结合李某某本人所陈述的其在本案中所起到的作用地位,并向李某某的家属调取了大量李某某身患疾病的相应证据,提交给公安机关,申请公安机关综合李某某的主观恶性和具体的身体情况,为其办理取保候审。功夫不负有心人,侦查机关最终认定李某某确实没有被继续羁押的必要性,没有将李某某移动审查批捕,李某某在被刑拘即将满30天前成功重获自由。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后,智豪律师通过阅卷,向李某某综合分析了本案的证据情况。李某某及其家属都希望智豪律师为其做罪轻辩护。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本人意志的基础上,智豪律师指出在目前的阶段,是要为李某某争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由于李某某涉嫌共同犯罪,这里的关键辩点就是主从犯的划分。智豪律师指出,李某某在本案中利用他人所给未公开信息,从事具体股票投资操作,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智豪律师在多次找承办本案的检察官当面交换意见后,也把上述内容的具体证据理由和法律依据整理成书面的法律意见递交给检察院。检察官最终采纳了智豪律师的意见,以李某某系该罪的从犯进行了起诉。
在法庭辩论阶段,智豪律师提出李某某对自己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但通过律师阅卷,发现起诉书指控的部分定罪事实存在争议,认定李某某获利的金额存在错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作为刑法第180条第四款规定的罪名,其内涵实质与前款规定的内幕交易罪一致,据此对获利金额的计算也可按照内幕交易罪的计算方法予以适用,本案中对金额进行直接加减属计算方法错误。证券交易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行业,行为人获取未公开信息后买入证券可能获取暴利,卖出证券可能避免损失。鉴于此,《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是指通过内幕交易行为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
考虑到实际情况纷繁多变,该解释未对违法所得的认定确立一个总的原则。智豪律师据此提出,正如根据信息对交易的影响,可以将信息分为利好型信息和利空型信息。以股票买卖为例,信息知情人员进行交易,其必然是在掌握利好信息时买人股票以谋取股票上涨的利益,也必然是在掌握利空信息时卖出股票以避免股票下跌的损失。结合本案的具体犯罪手段和盈利方式,仅进行简单直接加减认定获利金额属认定方式会造成部分没有产生的金额被计入涉案金额,而以收盘价计算的方式对被告人更公平、公正。
五、案件结果
庭后,智豪律师又通过大数据检索搜索到了与本案类似、当事人适用缓刑的生效判决,整理后交给了承办法院。最终,法院采信智豪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李某某具有从犯情节,同时结合李某某的认罪悔罪态度,和其到案后积极退赃的情节,最终对李某某适用缓刑。李某某及其家属对智豪律师的辩护工作充分认可、十分感激。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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