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杨某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X月被刑事拘留,同年X月被监视居住。
经侦查查明:2016年以来,杨某与曾某等人大量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00余条,违法所得共计数万余元。
公安机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杨某等人移送审查起诉至检察院。
(二)接受委托:
杨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刑事拘留后,家属十分担心和着急,觉得此事十分严重,遂四处打听求助,后得知智豪所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唯一一家专做刑事案件的专业刑辩所,且成功代理了赵红霞不雅视频案、刘汉、刘维等特大涉黑系列案、云南周昌奎死刑复核案等众多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遂不远千里,慕名前来寻求帮助,在咨询过程中,智豪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分析,详细解答了家属的提问,并向家属介绍我所的办案流程和特色的团队讨论制度,家属相信智豪所的专业性和团队力量,当即决定委托智豪所律师为杨某辩护。
(三)团队讨论
为更好地服务于当事人,智豪所创设了独特的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即每周五下午,由张智勇主任主持全体律师对在办案件的法律适用、证据分析等等进行团队讨论,形成辩护方案。本案也是如此,仔细阅卷分析后,智豪律师将本案杨某的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追诉标准、定罪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等问题提交团队讨论,听取团队律师的意见和建议。
(四)律师辩护
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多次会见杨某,会见过程中,智豪律师了解了整个案件过程,向杨某介绍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并解答了杨某的提问。随后,智豪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手续,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成功为杨某争取到监视居住,杨某得以和家人团聚。
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智豪律师立即向检察院提交手续并阅卷,仔细研究案件材料后,智豪律师将案件提交团队讨论,听取团队律师的意见,并据此整理出法律意见书提交承办检察官参考。
本案检察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智豪律师多次阅卷。在最后一次与承办检察官交换意见时,智豪律师指出本案依旧未能提取到杨某买卖的公民个人信息,对涉案信息的种类、数量等关键证据无法核实,也不能证实杨某是否从中获利,更无法证实杨某的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追诉标准,应当对杨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五)案件结果
功夫不负苦心人,检察院最终采纳律师的观点,认为本案未能提取到相关信息,不能证实杨某构成犯罪,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接到不起诉决定书时,杨某十分开心,很满意、很感谢律师的辛勤付出。“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是智豪团队一直坚持的信念,此案成功不起诉便是又一次淋漓尽致地体现。
(六)关联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杨某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X月被刑事拘留,同年X月被监视居住。
经侦查查明:2016年以来,杨某与曾某等人大量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00余条,违法所得共计数万余元。
公安机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杨某等人移送审查起诉至检察院。
(二)接受委托:
杨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刑事拘留后,家属十分担心和着急,觉得此事十分严重,遂四处打听求助,后得知智豪所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唯一一家专做刑事案件的专业刑辩所,且成功代理了赵红霞不雅视频案、刘汉、刘维等特大涉黑系列案、云南周昌奎死刑复核案等众多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遂不远千里,慕名前来寻求帮助,在咨询过程中,智豪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分析,详细解答了家属的提问,并向家属介绍我所的办案流程和特色的团队讨论制度,家属相信智豪所的专业性和团队力量,当即决定委托智豪所律师为杨某辩护。
(三)团队讨论
为更好地服务于当事人,智豪所创设了独特的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即每周五下午,由张智勇主任主持全体律师对在办案件的法律适用、证据分析等等进行团队讨论,形成辩护方案。本案也是如此,仔细阅卷分析后,智豪律师将本案杨某的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追诉标准、定罪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等问题提交团队讨论,听取团队律师的意见和建议。
(四)律师辩护
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多次会见杨某,会见过程中,智豪律师了解了整个案件过程,向杨某介绍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并解答了杨某的提问。随后,智豪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手续,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成功为杨某争取到监视居住,杨某得以和家人团聚。
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智豪律师立即向检察院提交手续并阅卷,仔细研究案件材料后,智豪律师将案件提交团队讨论,听取团队律师的意见,并据此整理出法律意见书提交承办检察官参考。
本案检察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智豪律师多次阅卷。在最后一次与承办检察官交换意见时,智豪律师指出本案依旧未能提取到杨某买卖的公民个人信息,对涉案信息的种类、数量等关键证据无法核实,也不能证实杨某是否从中获利,更无法证实杨某的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追诉标准,应当对杨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五)案件结果
功夫不负苦心人,检察院最终采纳律师的观点,认为本案未能提取到相关信息,不能证实杨某构成犯罪,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接到不起诉决定书时,杨某十分开心,很满意、很感谢律师的辛勤付出。“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是智豪团队一直坚持的信念,此案成功不起诉便是又一次淋漓尽致地体现。
(六)关联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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