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正厅级受贿款千万变百万,我怎么做到的?

2022-11-08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作者: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1、刑辩律师的使命
你办的其实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

20年前,我创办了这家律师事务所,当初没想过后面能转型成功成为一家专注刑辩的专业所,更没想到这一转型就坚持了十几年。虽然刑事案件整体而言基数较小,且收费不高,但辩护成功的成就感却是其他案件不可与之比拟的。
 
在形形色色、大大小小的刑案背后,律师能够接触到各种社会层级的当事人。他们有的是达官显贵,有的是市井贫民,在与这些当事人见面交流的过程中,你会感受到“你办的其实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刑辩律师,就是要通过完善他人生命与自由的纬度,来实现公平与正义。做刑辩律师,最不能缺的就是使命感。
 
在办理了几百件刑案后,不得不说,我对职务犯罪案件愈发的感兴趣起来。可能是因为近年来委托我代理厅级以上官员数量不少,我也越来越感受到为职务犯罪案件当事人进行辩护的独特魅力。这些涉嫌职务犯罪的当事人,他们在身份上有区别于其他当事人的特殊性,他们在到案前往往具有丰富的从政经验与社会阅历,工作能力与高情商并存,在经济出现问题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他们给社会作出的政绩、给地方创造的财富。正是由于职务犯罪当事人本身存在的这些矛盾点,才导致此类案件更加凸显挑战与机遇并存的特质,这一点也格外激起了我势要为当事人争取最优判罚的胜负欲!
 
要说是什么“知名刑辩律师”,这名号我倒是不敢当。但要论刑事辩护经验,我倒是信心满满。25年来,我经手各式各样的刑案及形形色色的当事人可太多了。
 
有时候,由于指控暴露的问题本身比较明显,甚至于连不懂法的当事人都能用自己朴素的认知一眼看出问题,作为律师更可毫不费力的找到辩护方向。但往往大多律师侧重于民事,故而经常也闹出当事人抱怨律师不如自己专业的笑话,这也是我们整个律所走专业化的重要原因。当事人在重复请了几波律师后仍束手无策,一个专业刑辩律师则能运用自己的刑辩经验熟练的行走于事实和法律之间,找准辩点、研究方案,运筹帷幄,最终改变诉讼进程和结果,这必然会给当事人以“必定是一场胜仗”的信心。
 
2、案件的残酷
 从厅长的位置跌落到阶下囚的境遇

 
李厅长涉嫌受贿一案就是这样能给人快意的案例。
不得不说,当我刚接手李厅长的案子时,还是多少有些头痛。李厅长在委托我之前也曾委托律师,但效果不甚理想,我作为半路接手的律师,压力还是很大。再看到1185万受贿金额的指控,更感受到了案件的难度系数不小。我每次在会见李厅长时,他不仅要给跟我说自己对案件的看法以及希望律师达到的效果,还会回顾他多年从政的经历。事实上,从厅长的位置跌落到阶下囚的境遇,心态不好的人还是很难渡过心理的这道坎。李厅长也讲,自己本身就患有严重的高血压及糖尿病,如果按指控的金额来看,极有可能判处十几年有期徒刑,就算是能减刑,也不见得能活到出狱那天,在这种悲观的心情之下,李厅长在投案前几度意欲自杀,甚至有一次一只脚已经迈出了天台的边缘。为了不辜负李厅长的这份希望,我也暗自下定决心,一定要尽最大的努力为他争取最好的结果!
 
 
好在,当我把证据材料简单过了一遍之后,很快发现了司法鉴定金额的严重问题,而之前从未被提及:本案行受贿双方的合意是在05年就达成的,当时行贿方明确表示要将房屋赠送给李厅长,并考虑到房屋有增值空间,可以先出租,收几年租金后等房价涨上去再卖,客观证据显示行贿人也确实是在05年后按时将租客的租金每年现金奉上。案发时,由于不动产所处的地理位置通了地铁,旁边新建商圈,房价早已经番了几番。当时的房屋旁边还是荒地,以那时李厅长自己评估的价值来看总价也最多200余万元,绝不可能超过三百万。而现在的市场价值已逾千万!问题也出在这里,鉴定机构在进行司法鉴定时,将评估时间置于李厅长收受房屋近十年后的案发时间,而不是双发达成收受房屋合意的时间,导致李厅长要对这十年间房屋增值的1000万元承担刑事责任。如果金额能下降到05年的评估价,那么李厅长的量刑幅度极有可能直接降到10年以下,这对李厅长本人来说也是极大的利好结果!
 
3、地毯式查漏
 “司法鉴定的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率先向检察官提出,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也即受贿人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不动产时,即可视为实质上完成了受贿,并非受贿人将房屋实际占有或过户时才完成受贿。而本案的证据能够反映出来,我的当事人和行贿人之间早在10年前就达成了行受贿的合意,此后李厅长也一直具有房屋使用的决定权并享受房屋的收益,那么根据两高《意见》的规定,虽然本案的房屋并未变更权属登记,但是李厅长的受贿行为明显在10年前就已经即遂,因此房屋价值评估的时间点也应当为受贿行为即遂之时,而非当下。
 
      但让我没想到的是,就像这样一个法律适用有争议、鉴定依据明显不合理、不公允的情况,居然难倒在重新鉴定的申请上。检察官在和我交换意见后,拒绝了我提出的重新鉴定的要求,他称“本案司法鉴定的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有什么意见你跟法院说吧”,随即就按司法鉴定中的金额直接起诉了。
       在司法实践当中,办案机关作出一次司法鉴定之后,辩方如果想要申请重新鉴定,必须要提出充分、切实的理由。找到司法鉴定中的程序性问题或找到司法鉴定中的硬伤,才能启动重新鉴定!
这个案子的司法评估报告足有上百页,处处都是细节,也处处都是机会,对于立志于想“挑毛病”的辩护律师来说,务必要进行“地毯式的搜查”,不放过每一个可能性。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份司法鉴定的内容经过我一轮又一轮的仔细审查后,看上去真的好像是“无懈可击”。这样的结果着实使人泄气,申请重新鉴定的事情却已然是刻不容缓!
 
4、团队的力量
 “山穷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

 
在看似已经到了山穷水尽之际,没想到在周五下午的案件讨论会上,一个同事提交讨论的毒品案件竟然给了我灵感!我的同事提出,在他办理的那件贩毒案件中,一名所谓的“见证人”简直就是达到了侦查机关随叫随到的地步,无论是在区县还是主城,无论是在白天、黑夜还是凌晨,他总是尽职尽责的承担着见证一职,与侦查机关如影随行,这样的见证人真的不是职业见证人吗?同事的这一疑问也打开了我的思路,事是没问题,但并不代表人没有问题。抱着核实评估员身份的思路(看来我们坚持了十余年的每件案子全所律师讨论的“每案必议”,不仅是有利于年轻律师的成长,对我这种资深老律师也有茅塞顿开的感觉),我再次翻开了这个案子的司法鉴定报告,并将早已打印好的房地产评估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放在手边备用。
 
何为“山穷水尽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再次审查司法鉴定报告时我发现,在鉴定报告上签字的两名评估师并不是到现场勘查的评估人员,那么鉴定报告主文中载明的两名现场勘查人员究竟是谁?我会心一笑,明白了,这应该是评估师派助理代为勘查。
随后,我找出了房地产评估方面的规范标准,分别是1999年施行的《房地产股价规范》,和2015年4月8日公布、12月1日施行的《房地产估价规范》,本案第一次司法评估时间在2015年9月份,也就是说适用1999年施行的《房地产估价规范》。这可能就是我的突破口。
 
 
就评估人员是否需要亲自到场进行现场勘查问题,1999年《房地产估价规范》第4.0.5条规定,“估价人员必须到估价对象现场,亲身感受估价对象的位置、周围环境、景观的优劣”;2015年《规范》第3.0.7条对此进一步明确,由于房地产具有独一无二特性,且其价值、价格与区位密切相关,只有身临其境才能真正了解和认识它,因此实地查勘估价对象是做好房地产估价不可省略的工作步骤。任何房地产估价项目,应至少有一名参与该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负责实施估价对象实地查勘工作。从立法旨意、立法沿革来看,1999年《规范》规定的较为笼统、模糊,2015年《规范》对此进行明确,也即参与该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该到估价对象现场。尽管本案评估时,2015年《规范》尚未实施,但是已经公布,结合1999年《规范》的规定,评估人员到现场进行勘查应当是理所当然。
本案司法评估报告中出现的错误,涉及到评估人员的在场性与不可替代性,是个无法弥补的“硬伤”。随后,我们马上申请法院对涉案房产进行重新鉴定。与法官当面沟通时,我直接指出“估价程序违反国家标准,估价人员未进行实地查勘,不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要求”。接着,我拿出已经准备好的《房地产估价规范》,分别为法官翻阅99年《房地产估价规范》4.0.5条、15年《房地产估价规范》3.0.7条,并解释了新旧《房地产估价规范》的立法沿革,规范适用问题,让法官确信现有的司法评估报告的确不符合行业规范,程序违法,可能影响评估的客观公正性。又翻出了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上面载明“收受房屋等不动产,未变更权属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也就是说,十年前李厅长已经受贿既遂,这十年间房屋等增值部分只能是房屋产生的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但无论如何不能认作李厅长的受贿金额,因此这份评估的实体也不公正。看后,法官显出一丝迟疑,但没有正面回答,表示“我们会重视并仔细研究。”
 
5、刑辩的魅力
 “案件的成败在于事前准备——在图书馆和案发现场”

 
由于法官的态度仍不明朗,我的说服工作还要继续!
从法院回来后,我利用裁判文书网上的大数据检索,从本案审理法院及上级法院审理过的类似案件出发,开始着手找判例,最终功夫不负有心人,从近百件行受贿案件中找到了一例判决和本案高度吻合,鉴定机关是按受贿既遂时的房屋价值、而非过户时的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更让人兴奋的是,这份裁判文书还是经过了二审法院维持的终审裁判,即本案的上一级法院也是认可这一观点的。
开庭时,我作为李厅长的辩护律师,充分论证了本案原有的鉴定意见不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对评估主体的法定要求,也违背了两高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无论是从实体公正还是程序正义的角度来说都应当重新鉴定,公诉人没有当即反驳。当我再拿出上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例时,公诉方的两名检察官在一阵低声商议后表示无答辩意见,法官听罢后对我轻轻点了点头,我心里明白,重新鉴定应该只是启动时间的问题了。
 
 
意料之中的,没过多久,法院就要求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认可了辩方提出的评估时间点,并将认定的受贿金额在指控基础上降低了1000万,法院最终只认定了185万的受贿金额。
这1000万受贿金额的从有到无,看似轻而易举,实际上却阻碍重重,不仅要依赖专业和经验,还需要耐力和智慧。在看似证据扎实、四平八稳的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要另辟蹊径,找到对当事人有利的湍流,激流勇进,这也诠释了美国著名律师艾伦·德肖维茨的一句话——“案件的成败在于事前准备——在图书馆和案发现场”。也正因为此,才有那么多有识之士同我一样,自愿投身刑事辩护,感受刑辩的魅力所在。
 
结语
 危机与机遇并存,失望与希望同在

 
当事人是否知道案件背后的酸甜苦辣,这也许是刑辩律师追求的另一个层面上的事。但公平与正义,权利与自由,这注定是刑事辩护的永恒目标。

本文作者介绍: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重庆律师协会副会长(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注刑事案件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
 
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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