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4266号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426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1********,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路**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村**栋**房。因妨害信用卡管理嫌疑,于2018年8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19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退回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于2018年1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王某乙原本系同事和同宿友的关系。2016年3月至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获悉王某乙的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居住地址等个人信息,后多次冒用王某乙的名义在网上银行申办个人信用卡,登记自己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用于捆绑信用卡激活方式和消费交易提示。被告人王某甲以自己本人申请信用卡需找担保方为由,骗王某乙到多家银行柜台办理人像拍照、身份证认证等申请办卡面签事宜。被告人王某甲成功骗领了l张中国**银行信用卡(账号43674820********)、l张**银行信用卡(账号62268900995********)、l张中国**银行信用卡(账号62215604********)、l张中国**银行信用卡(账号62252601********)。所骗领的信用卡被王某甲及女朋友共同用于在香港以及本市福田区**等地区的生活消费。直至2019年1月,被告人王某甲冒用王某乙名义开设的中国**银行信用卡(账号43674820********)和**银行信用卡(账号62288900995********)已产生逾期欠款共计人民币79652元,其余信用卡至今无交易。
2018年8月14日,王某甲接到被害人王某乙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银行卡交易明细,信用卡申请资料,信用卡欠费信息,手机通话信息,出入境记录,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且使用虚假的身份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心悦
201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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