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雷某某。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2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8月3日被监视居住,2014年5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南检刑诉字(2013)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洪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份,被告人雷某某介绍他人从王某某(另案处理)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涉案价款820511.54元,税款139486.96元,收取好处费5000元。
案发后,雷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所涉嫌的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及涉案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认罪服法,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案件来源、到案材料、被告人雷某某供述及辩解、同案犯王某某供述及辩解、记账凭证、税务登记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银行明细、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辨认笔录、退缴涉案款凭证、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处罚。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雷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已退缴违法所得及税款,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雷某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2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8月3日被监视居住,2014年5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南检刑诉字(2013)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洪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份,被告人雷某某介绍他人从王某某(另案处理)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涉案价款820511.54元,税款139486.96元,收取好处费5000元。
案发后,雷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所涉嫌的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及涉案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认罪服法,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案件来源、到案材料、被告人雷某某供述及辩解、同案犯王某某供述及辩解、记账凭证、税务登记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银行明细、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辨认笔录、退缴涉案款凭证、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处罚。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雷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已退缴违法所得及税款,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雷某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上一篇:张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01516元,税款数额合计29280.10元
下一篇:罗某某违反国家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制度,没有货物购销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抵扣国家税款16854.7元,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重庆律师辩护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是什么
- · 人杨某某补缴了税款95.7922万元,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7886万元,给予酌定从轻处罚。
- · 马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
- · 侯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
- · 戴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