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9-02-01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董某某,女,1963年12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0)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22日早上,被告人董某某因宅基纠纷与耿××、高××夫妇发生争吵,进而厮打。
 
厮打中,董某某用锯将耿××头部打伤。
 
经法医鉴定,耿××之损伤构成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赔偿被害人耿××经济损失25000元,耿××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董某某的一切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耿××陈述,证人高××证言。
 
有邓州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调解协议书、收条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董某某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吻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董某某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董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亦不致再危害社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重庆律师辩护 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
· 重庆律师辩护 故意伤害罪一般判多久
· 冉某因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法院判决
· 任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 潘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更多经典案例:
· 中医扎针致人死亡?非法行医罪10年刑期变2年!
· 关押500天:零口供强奸案的无罪逆转
· 保住公职!监区长犯虐待被监管人罪,成功免于刑事处罚
· 41公斤炸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成功不起诉!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