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某某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2019-01-21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2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无业,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朱宣瑾,江苏鑫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尚某某,男,1996年1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河南理工大学学生,住河南省焦作市(户籍地河南省)。
 
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审理期间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陈晨,江苏鑫焱律师事务所律师。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8]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尚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依法于2018年1月22日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
 
因需补充侦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
 
2018年5月18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恢复审理。
 
2018年8月15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再次以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
 
2018年8月31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恢复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建华、代理检察员王智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朱宣瑾、被告人尚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陈晨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25日至26日,被告人吴某某、尚某某相互通过QQ发送文件向对方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其中,被告人吴某某向被告人尚某某提供公民个人信息67万余条,被告人尚某某向被告人吴某某提供公民个人信息10万余条。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吴某某、尚某某的供述,相关书证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尚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某某、尚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吴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吴某某有坦白情节,无前科,系初犯、偶犯;2、被告人吴某某未谋取个人利益,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适用缓刑。
 
被告人尚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尚某某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2、被告人尚某某未造成个人及国家损失,获取信息也未进行非法活动;3、被告人尚某某系在校大学生。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尚某某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5日至26日,被告人吴某某、尚某某相互通过QQ发送文件向对方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其中,被告人吴某某向被告人尚某某提供一个文档,内含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讯联系方式、邮箱账号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67万余条,被告人尚某某向被告人吴某某提供一个文档,内含邮箱账号、密码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0万余条。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某、尚某某分别于2017年9月15日、7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以及公诉机关的供述,公安机关出具或者调取的抓获证明及到案经过、搜查笔录及搜查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QQ聊天记录、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查询情况、情况说明、被告人吴某某、尚某某及相关人员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尚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吴某某、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经调查,对被告人吴某某、尚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综合全案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吴某某、尚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相同意见,本院已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尚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的手机、电脑等供犯罪所用的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重庆律师辩护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例
· 何某、杨某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决
· 吴某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决
· 田某某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决
· 任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更多经典案例:
· 中医扎针致人死亡?非法行医罪10年刑期变2年!
· 关押500天:零口供强奸案的无罪逆转
· 保住公职!监区长犯虐待被监管人罪,成功免于刑事处罚
· 41公斤炸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成功不起诉!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