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共计侵占公司钱款人民币28072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9-01-14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
 
因本案,2012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某华,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某明,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字(2013)第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黎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吴某华、黄某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入职深圳市某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后勤保障部文员,主要负责向公司客户邮寄杂志。
 
2008年1月份开始,王某某利用职务的便利,在向客户邮寄杂志后,销毁真实邮寄收据,再使用伪造的数额较大的邮资收据向公司报销,借此将公司钱款占为己有。
 
2012年10月15日,被害公司发现王某某的侵占行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人员接报后于当日在被害公司将王某某抓获归案。
 
经司法会计鉴定: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共计侵占公司钱款人民币28072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
 
并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要求法庭依法惩处,并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证据不持异议,承认控罪。
 
其辩护人称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愿意退赃,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判处六个月或以下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客观,真实,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公诉机关对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5日起至2013年4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
 
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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