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唐某某,男,1977年2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浚县,汉族,大专毕业,鹤壁市邮政局职工,2005年10月至2009年3月任鹤壁市邮政局财务部会计。
因涉嫌挪用公款,于2009年4月28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于2009年5月12日被该局逮捕。
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刑诉(2009)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09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豫东、侯华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份,时任鹤壁市邮政局财务部会计的被告人唐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了购买中福在线彩票,采取收入不记账的方式,私自将本单位集邮公司工作人员李操上交的邮票预订款116485元挪用。
2008年1月份,时任鹤壁市邮政局财务部会计的被告人唐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鹤壁市邮政局集邮公司报销台历款的名义从单位套取4万元,用于个人购买中福在线彩票。
2008年1月份,时任鹤壁市邮政局财务部会计的被告人唐某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以付业务材料费的名义,从本单位冒领公款17664元,用于个人购买中福在线彩票。
2008年1至2月份,时任鹤壁市邮政局财务部会计的被告人唐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本单位工作人员王宁的名义分5次冒领公款12300元、14533元、18500元、18765元、24800元,以本单位工作人员赵玉玲的名义冒领公款4004元,以本单位工作人员卢光伟的名义冒领公款53092.10元。
唐某某将上述冒领的公款145994.10元,用于个人购买中福在线彩票。
2008年7月份,时任鹤壁市邮政局财务部会计的被告人唐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本单位工作人员王宁的名义冒领公款13550元,用于个人购买股票。
2009年4月27日,被告人唐某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陶**、李*、孙**、张*、王*、赵**、卢**、王*、孙**的证言;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书证证券营业部客户历史成交信息、鹤壁市邮政局营业执照、被告人唐兰斌的任职证明、投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会计,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款333693.10元,用于购买彩票和股票,数额巨大,且不能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唐某某能够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其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第一款 、第九十三条 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09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4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因涉嫌挪用公款,于2009年4月28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于2009年5月12日被该局逮捕。
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刑诉(2009)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09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豫东、侯华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份,时任鹤壁市邮政局财务部会计的被告人唐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了购买中福在线彩票,采取收入不记账的方式,私自将本单位集邮公司工作人员李操上交的邮票预订款116485元挪用。
2008年1月份,时任鹤壁市邮政局财务部会计的被告人唐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鹤壁市邮政局集邮公司报销台历款的名义从单位套取4万元,用于个人购买中福在线彩票。
2008年1月份,时任鹤壁市邮政局财务部会计的被告人唐某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以付业务材料费的名义,从本单位冒领公款17664元,用于个人购买中福在线彩票。
2008年1至2月份,时任鹤壁市邮政局财务部会计的被告人唐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本单位工作人员王宁的名义分5次冒领公款12300元、14533元、18500元、18765元、24800元,以本单位工作人员赵玉玲的名义冒领公款4004元,以本单位工作人员卢光伟的名义冒领公款53092.10元。
唐某某将上述冒领的公款145994.10元,用于个人购买中福在线彩票。
2008年7月份,时任鹤壁市邮政局财务部会计的被告人唐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本单位工作人员王宁的名义冒领公款13550元,用于个人购买股票。
2009年4月27日,被告人唐某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陶**、李*、孙**、张*、王*、赵**、卢**、王*、孙**的证言;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书证证券营业部客户历史成交信息、鹤壁市邮政局营业执照、被告人唐兰斌的任职证明、投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会计,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款333693.10元,用于购买彩票和股票,数额巨大,且不能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唐某某能够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其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第一款 、第九十三条 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09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4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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