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耿某某,因本案于2009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9月2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09)1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耿某某于2009年5月27日6时30分许,无证驾驶无牌且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轻便摩托车,沿本区罗店镇王家村北杨宅无名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北杨宅某号西侧时,因操作不当,将路边行走的被害人沈某撞倒,致沈某左颞脑挫伤,左侧颞顶部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
经鉴定,构成重伤。
经认定,被告人耿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验伤通知书、扣押物品清单、事故认定书;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上海市复旦大学医学院出具的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耿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耿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属已对被害人作出一定赔偿,对被告人耿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耿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24日起至2010年2月23日止。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09)1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耿某某于2009年5月27日6时30分许,无证驾驶无牌且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轻便摩托车,沿本区罗店镇王家村北杨宅无名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北杨宅某号西侧时,因操作不当,将路边行走的被害人沈某撞倒,致沈某左颞脑挫伤,左侧颞顶部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
经鉴定,构成重伤。
经认定,被告人耿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验伤通知书、扣押物品清单、事故认定书;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上海市复旦大学医学院出具的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耿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耿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属已对被害人作出一定赔偿,对被告人耿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耿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24日起至2010年2月23日止。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被告人王某犯交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 · 被告人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 ·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 · 被告人马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 ·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


















电话咨询
地图导航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