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丁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8-10-10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丁某某,男。
 
因涉嫌玩忽职守,经集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7月20日由集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集检刑检刑诉[2016]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丽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丁某某系集安市麻线乡林业工作站职员,自2010年至今负责集安市麻线乡自兴村的森林管护工作。
 
2013年5月,丁某某在工作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自兴村林木被滥伐,立木材积26.4792立方米,另有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水曲柳20株、紫椴6株被非法采伐。
 
2016年6月14日,被告人丁某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检察机关的供述,证人徐某某、孙某某、谢某证言,书证集安市麻线乡林业工作站证明、说明、集安市人民检察院到案说明、刑事判决书、现场技术鉴定、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身为在依法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丁某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犯罪情节较轻,且无前科劣迹,可免予刑事处罚。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6)第十三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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