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
因本案于2015年4月29日被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同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曾伟,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6]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介绍贿赂罪,于2016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曾伟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系原苍南县教育局局长梁某(另案处理)的外甥。
在2005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陈某介绍李某、陈某、陈某、尤某、林某、陈某3等人向时任苍南县教育局局长梁某行贿共计60万元人民币,后该六人均顺利地调动了工作。
具体事实如下:
1.2005年6、7月份,苍南宜山第一小学教师李某想调到龙港第四小学工作,李某的妻子苏某将钱拿给苏某2,后由苏某2交给被告人陈某现金5万元,让其帮忙转送给梁某。
之后被告人陈某将该5万元现金交给梁某,并告诉梁某李某调动工作的请求,梁某予以收受。
后在梁某的帮助下,李某调到了龙港第四小学工作。
2.2004年下半年,苍南龙港第六小学教师陈某想调到龙港第四小学工作,找到被告人陈某帮忙。
被告人陈某将陈某的工作调动请求告诉梁某,在梁某的帮助下,陈某于2005年初调到龙港第四小学工作。
2015年3、4月份,陈某交给被告人陈某5万元现金,让其转交给梁某,以感谢其帮忙调动工作。
后被告人陈某将该笔现金交给梁某,梁某予以收受。
3.2005年6、7月份,苍南桥墩嘉乡中学教师陈某想调到龙港实验中学工作,其母亲林某2找到陈某帮忙。
陈某将5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陈某,让其转交给梁某。
被告人陈某将该5万元现金交给梁某,并告诉梁某陈某调动工作的请求,梁某予以收受。
后在梁某的帮助下,陈某调到了龙港实验中学工作。
4.2010年上半年,林某2想将其媳妇尤某从苍南平等小学调到龙港第五小学工作,于是找陈某帮忙。
2010年8月份,陈某转账20万元到被告人陈某的农业银行账户让其转交给梁某。
后被告人陈某将该20万元转账情况以及尤某的工作调动请求告诉梁某,梁某予以收受。
后在梁某的帮助下,尤某去钱库第三小学支教一年后调入龙港第五小学工作。
5.2009年,苍南桥墩五凤小学教师林某3(别名林某)想调到灵溪的学校工作,其父亲林某4托谢某帮忙找关系为林某3调动工作。
2009年7、8月份,林某4交给谢某15万元现金用于调动工作的费用,谢某将该笔现金交给被告人陈某,让其转送给梁某。
后被告人陈某将该笔现金交给梁某,并告诉梁某林某3调动工作的要求,梁某予以收受。
后在梁某的帮助下,林某3调到了灵溪第二小学工作。
6.2010年上半年,陈某3想从苍南新星学校调入苍南县教育局教研室工作,其丈夫陈某2和丁某2找到被告人陈某帮忙,并交给其10万元现金,让其转送给梁某。
被告人陈某后将该笔现金交给梁某,并将陈某3的工作调动请求告诉梁某,梁某予以收受。
后在梁某的帮助下,陈某3调入苍南县教育局教研室工作。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梁某的供述,证人李某、苏某2、苏某、陈某、陈某、林某2、尤某、林某2、林某3、林某4、林某5、谢某、陈某3、陈某2、丁某2、章某、金某、梁某的证言,银行交易明细、苍南县教育局介绍信存根、苍南县教育局文件、苍南县委干部任免通知,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法,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当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
辩护人关于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本案于2015年4月29日被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同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曾伟,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6]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介绍贿赂罪,于2016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曾伟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系原苍南县教育局局长梁某(另案处理)的外甥。
在2005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陈某介绍李某、陈某、陈某、尤某、林某、陈某3等人向时任苍南县教育局局长梁某行贿共计60万元人民币,后该六人均顺利地调动了工作。
具体事实如下:
1.2005年6、7月份,苍南宜山第一小学教师李某想调到龙港第四小学工作,李某的妻子苏某将钱拿给苏某2,后由苏某2交给被告人陈某现金5万元,让其帮忙转送给梁某。
之后被告人陈某将该5万元现金交给梁某,并告诉梁某李某调动工作的请求,梁某予以收受。
后在梁某的帮助下,李某调到了龙港第四小学工作。
2.2004年下半年,苍南龙港第六小学教师陈某想调到龙港第四小学工作,找到被告人陈某帮忙。
被告人陈某将陈某的工作调动请求告诉梁某,在梁某的帮助下,陈某于2005年初调到龙港第四小学工作。
2015年3、4月份,陈某交给被告人陈某5万元现金,让其转交给梁某,以感谢其帮忙调动工作。
后被告人陈某将该笔现金交给梁某,梁某予以收受。
3.2005年6、7月份,苍南桥墩嘉乡中学教师陈某想调到龙港实验中学工作,其母亲林某2找到陈某帮忙。
陈某将5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陈某,让其转交给梁某。
被告人陈某将该5万元现金交给梁某,并告诉梁某陈某调动工作的请求,梁某予以收受。
后在梁某的帮助下,陈某调到了龙港实验中学工作。
4.2010年上半年,林某2想将其媳妇尤某从苍南平等小学调到龙港第五小学工作,于是找陈某帮忙。
2010年8月份,陈某转账20万元到被告人陈某的农业银行账户让其转交给梁某。
后被告人陈某将该20万元转账情况以及尤某的工作调动请求告诉梁某,梁某予以收受。
后在梁某的帮助下,尤某去钱库第三小学支教一年后调入龙港第五小学工作。
5.2009年,苍南桥墩五凤小学教师林某3(别名林某)想调到灵溪的学校工作,其父亲林某4托谢某帮忙找关系为林某3调动工作。
2009年7、8月份,林某4交给谢某15万元现金用于调动工作的费用,谢某将该笔现金交给被告人陈某,让其转送给梁某。
后被告人陈某将该笔现金交给梁某,并告诉梁某林某3调动工作的要求,梁某予以收受。
后在梁某的帮助下,林某3调到了灵溪第二小学工作。
6.2010年上半年,陈某3想从苍南新星学校调入苍南县教育局教研室工作,其丈夫陈某2和丁某2找到被告人陈某帮忙,并交给其10万元现金,让其转送给梁某。
被告人陈某后将该笔现金交给梁某,并将陈某3的工作调动请求告诉梁某,梁某予以收受。
后在梁某的帮助下,陈某3调入苍南县教育局教研室工作。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梁某的供述,证人李某、苏某2、苏某、陈某、陈某、林某2、尤某、林某2、林某3、林某4、林某5、谢某、陈某3、陈某2、丁某2、章某、金某、梁某的证言,银行交易明细、苍南县教育局介绍信存根、苍南县教育局文件、苍南县委干部任免通知,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法,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当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
辩护人关于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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