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 智豪辩护成功取保

2018-08-30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赵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刑拘
赵某, 2018年X月底,赵某被公安机关抓捕,随后以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赵某的亲友得知赵某“失踪”,一直未收到赵某的刑拘通知书或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直到收到赵某从看守所寄送出来的信件,才得知赵某被刑拘。据悉,由于当天被刑拘的人太多,公安机关采取邮寄刑拘通知书的方式告知家属,但赵某所留地址有误,所以家属一直未能及时了解赵某的情况。

接受委托:家属经亲友极力推荐委托智豪律师
家属确认赵某涉嫌犯罪被刑拘后,立即开始咨询如何委托律师。后在亲友极力推荐之下,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智豪律师根据家属简要介绍的情况,向家属分析了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介绍卖淫罪等相关罪名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处理,并结合当下打击恶势力犯罪的特殊背景为家属做了分析。

律师辩护:多次会见、积极沟通、争取取保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来到看守所会见赵某。根据赵某介绍的情况,智豪律师认为,本案虽可能被认定为组织卖淫犯罪团伙,但赵某系受招聘加入团伙,承担帮助作用,符合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同时赵某工作时间不长,并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没有明显的社会危险性。
经过多次会见,智豪律师进一步明确了上述情况。
随后智豪律师根据所掌握的案情,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于逮捕社会危险性的规定,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提交给办案机关,为赵某申请取保候审、不予批捕。

辩护结果:不予批捕,成功取保。
最终人民检察院采纳智豪律师的观点,根据赵某的社会危险性情况,依法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随后赵某被取保候审。
关联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全面把握逮捕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除刑诉法第七十九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严格审查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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