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艾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

2018-08-16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艾某某,男,196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萝北县凤翔镇玉金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理,因本案于2017年5月11日被萝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鹤岗市看守所
 
辩护人孟阳,黑龙江孟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艾某某拒不执行判决一案,由萝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14日以黑萝检诉刑诉[2017]2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萝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栾丽晔、被告人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艾某某与刚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7日,经萝北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艾某某应履行给付刚金龙玉米款人民币53,406元,被告人艾某某在有能力执行该生效判决的情况下,拒不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
 
且与2017年4月27日,萝北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艾某某强制执行,被告人艾某某公然撕毁执行通知书,对执行法官辱骂、威胁、脚踢,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艾某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被告人艾某某无辩解意见。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被告人艾某某撕毁的执行通知书照片;书证被告人艾某某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萝北县人民法院案件执行卷宗;证人胡华歆、耿飞、闫君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艾某某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艾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艾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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