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乔某某,男。
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于2017年10月22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31日被逮捕。
现押于集安市看守所。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集检刑检刑诉[20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利国独任审判,于2018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永利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乔某某先后伪造集政发(2017)112号集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站前市场夜市通知》文件、集开政发(2017)132号集安市开发区经济管理委员会《关于站前夜市迁址通知》文件,并向相关商户出示。
上述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郑某某、宋某、王某某的证言,伪造的公文、证明、电脑查询前科记录、拘留证、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等证据为凭,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乔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前科劣迹,可酌定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自2017年10月22日起至2018年4月21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于2017年10月22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31日被逮捕。
现押于集安市看守所。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集检刑检刑诉[20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利国独任审判,于2018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永利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乔某某先后伪造集政发(2017)112号集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站前市场夜市通知》文件、集开政发(2017)132号集安市开发区经济管理委员会《关于站前夜市迁址通知》文件,并向相关商户出示。
上述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郑某某、宋某、王某某的证言,伪造的公文、证明、电脑查询前科记录、拘留证、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等证据为凭,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乔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前科劣迹,可酌定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自2017年10月22日起至2018年4月21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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