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X琴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孙X堂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2018-08-08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2017)浙0109刑初1201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X琴,女,汉族,1960年8月5日出生,浙江省杭州市,初中肄业,退休职工,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因本案于2017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罗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X堂,男,汉族,1957年6月2日出生,浙江省杭州市,小学文化,退休职工,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因本案于2017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7]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X琴、孙X堂犯消防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年8月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因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8日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X琴及其家属委托的辩护人罗X、被告人孙X堂到庭参加了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22日期间,被告人孙X琴、孙X堂将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山河村孙家里22号改建的租房以口头协议的形式出租给郭某(另案处理)等人。

2017年2月11日,消防监督机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闻堰派出所在对被告人孙X琴、孙X堂家租房进行检查时,发现存在辅楼二楼出租房用易燃泡沫夹芯板隔离成房间等多项消防隐患,责令被告人孙X琴、孙X堂于2017年2月17日前整改完毕,但被告人孙X琴、孙X堂在接到整改通知后未予整改。

2017年4月22日凌晨,因郭某的过失引发火灾,造成租住在违章搭建的辅楼二楼出租房内的魏某2、童某、魏某3、王某2、赵某3等五人死亡及房屋烧毁的后果。

经价格鉴定,火灾中财产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15381元,其中烧毁的电动自行车无法认定价格。

事发时,被告人孙X琴、孙X堂发现着火后,即要求其女儿孙某2报警,孙某2遂拨打119报警,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在现场的被告人孙X琴、孙X堂等带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孙X琴、孙X堂与死者魏某2、童某、魏某3的家属及死者赵某3、王某2的家属达成人民调解赔偿协议,相关款项已支付给上述死者家属。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X琴、孙X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郭某、杨某1、何某、孙某1、徐某、孙某2、赵某1、杨某2、曹某、李某、万某1、满某、万某2、葛某、谢某、罗某、张某、杨某3、韦某、楚铁齐、姚某、汤某、孙某3、来某、魏某1、赵某2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初步调查报告,责令改正通知书,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DNA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居民户口簿,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人民调解协议,收据,支票存根,收条,案发经过,被告人孙X琴、孙X堂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X琴、孙X堂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执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孙X琴、孙X堂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以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相一致的辩护意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X琴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孙X堂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奎刚

人民陪审员陆剑虹

人民陪审员傅慧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赵国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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