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超违规组织民工施工,且在施工过程中没有采取安全措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8-07-31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内刑初字第124号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超(绰号王蛋),男,1968年2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内乡县。

2010年11月15日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犯罪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7月4日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字(2011)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超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超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审委会研究决定。

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31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王X超组织李X义等人在内乡县夏馆镇万宝街杨培松家扒房子。

在施工过程中,王X超未对其组织的施工人员及施工地点采取任何安全保护措施,致使施工工人李x义被滑脱的平房楼板砸住身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X超和死者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王X超赔偿死者家属22000元人民币。

经法医检验:李x义系重物压迫胸部所致窒息死亡。

王X超在2010年11月12日到治安警察大队投案自首。

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超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之规定,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王X超作案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请求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x成、李x勋、王x华、马x强、徐x、杨x松、李x、李x证言,协议书及收据,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发破案报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超在没有办理村镇建筑工匠资质证,不具备建筑资格的情况下,组织民工施工,且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对事故隐患采取安全措施,以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王X超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并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王X超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

本院为了维护正常的生产安全秩序,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不受侵犯,打击犯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超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王胜崇

二0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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