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掇检刑诉〔2017〕4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01970********,汉族,大专文化,2007年8月至2011年7月任荆门市森林公安局**分局**派出所所长,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任荆门市森林公安局**分局**科科长,2012年3月至案发任荆门市森林公安局**分局政委。现住荆门市东宝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6年10月26日由荆门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荆门市公安局执行,同年11月9日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荆门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徇私枉法罪一案,由荆门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于2016年12月25日移送审查起诉。荆门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2月29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7年2月10日至2017年2月2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7年1月30日至2017年2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荆门市**有限公司负责人蔡某某(另案处理)、荆门市木材检查站职工王某甲(另案处理)合伙以11万元从荆门市东宝区**镇**村**组村民徐某某手中购得位于**坡的一块面积为32亩的山林。同年10月,蔡某某和王某甲在只有5.678立方米采伐证的情况下,雇请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坡山林滥伐松木494株。经鉴定,蔡某某和王某甲超过采伐计划砍伐林木的立方蓄积为43.6562立方米。
2012年11月26日,被告人王某甲接到报案,称有人正在**村徐某某买的自留山上砍树。王某甲便安排民警出警,发现砍伐数量可能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现场的运输司机熊某某证实是为蔡某某运输木材,伐木工人也是蔡某某请的。同月29日,王某甲指定赵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为该案的承办人。当天晚上,王某乙找到王某甲,告诉他**村山林是其和蔡某某合伙砍的,让其帮忙不做刑事案件处理。王某甲遂给王某乙出主意,让王某乙找个可靠的人顶罪。王某乙便又请王某甲帮忙把砍伐数量控制在不达到重大案件数量标准范围内,王某甲答应帮忙,王某乙在离开时给了王某甲5000元现金。
几天后,王某乙给王某甲打电话,告知其准备叫杨某某(另案处理)来顶罪,且跟砍树的工人都说好了。王某甲听后表示会督促案件的承办人抓紧办。2013年2月的一天,王某甲找到负责现场勘验的吴某某,要其帮忙把滥伐林木的勘验数量控制在60方以内并给了吴某某2000元现金。
此外,赵某某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都会向王某甲汇报调查情况。当赵某某汇报滥伐林木的犯罪嫌疑人是杨某某时,王某甲没说什么,要求赵某某快办快结。2013年4月的一天,赵某某告知王某甲,伐木工罗某某举报,说蔡某某没有给他结清砍树的工钱,并说请他砍树的人不是杨某某而是蔡某某。王某甲听到这个情况后立即给王某乙打电话叫王某乙马上处理好。当天,王某乙便要蔡某某把罗某某的工钱结清了。王某甲也没安排人再查此事。
2014年初的一天,王某乙打电话给王某甲,请王某甲帮忙在法院找关系把杨某某判缓刑,王某甲答应帮忙。在案件送到法院后的一天,王某甲打电话要王某乙要钱打点关系,王某乙答应并给了王某甲1万元现金,讲明没用不完的钱是感谢王某甲的。随后,王某甲向法院的同学询问此案,得知此案的情形一般判缓刑后,就没再找关系并将1万元用于个人开支。
王某甲在王某乙明确告知滥伐林木的人是其和蔡某某,杨某某是帮忙顶罪的情况下,仍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认定为杨某某,并在立案报告、侦查终结报告、移送起诉报告等法律文书上签字审批同意,致使不是滥伐林木的人杨某某被追究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的公务员登记表、基本情况简历、警官证复印件、杨某某滥伐林木案刑事侦查卷宗、审查起诉卷及东宝区人民法院诉讼卷、东宝区人民法院(2007)东刑一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王某乙、蔡某某、吴某某、杨某某等32人的证言;3.同步录音录像视频;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孔 磊
代理检察员:朱 玲
2017年3月6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上一篇:徐某某任某派出所所长期间,放纵犯罪嫌疑人并索取财物6万元,帮助其逃脱法律制裁,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河北省地方检察院依法起诉。
下一篇:聂某某在任某大队副大队长期间,办理徐某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一案时,篡改伪造相关证据,涉嫌徇私枉法罪,被云南省地方检察院起诉。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我们的团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