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某利用其人际关系,为他人谋求便利,送给某派出所所长3万元,涉嫌介绍贿赂罪,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念起初犯且情节轻微,不予起诉。

2018-07-19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刑刑不诉〔2018〕12号   

    

被不起诉人魏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XXXXXX6912,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任XX乡政府XX主任,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XX乡政府。因涉嫌介绍贿赂罪,由泌阳县纪律委员会移交我院,我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魏超峰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决定对魏XX取保侯审,现取保侯审在家。

本案由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XX涉嫌介绍贿赂罪,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现已侦查完毕。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份,泌阳县公安局XX乡派出所处理XXX(绰号“XX”)吸毒案件中,魏XX接受王XX家人的委托,通过自己和时任XX乡派出所所长管XX的关系从中撮合,请管XX吃饭,并在吃饭过程中,在管XX的私家车中送给管XX3万元钱,请求管XXX在处理王XX吸毒问题时使王XX不被强制戒毒,在该事被调查后,由其从中撮合将钱退还给王XX家人。

本院认为,魏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具有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魏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4月12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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