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公诉刑诉〔2018〕241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生于1963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5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南省衡阳市人,个体,现住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村**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3年2月7日被依法批准逮捕并上网追逃,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于2018年4月10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3月,被告人洪某某私刻肃州区洪水河河道管理站印章、伪造“甘肃省河道采砂许可证”,在肃州区工商局注册了肃州区红山采石场,又私刻酒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肃州分局行政公章、伪造酒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便函,与中铁五局机械化公司兰新铁路甘青段项目部签订砂石买卖合同并提供肃州区红山采石场银行账户,使中铁五局机械化公司兰新铁路甘青段项目部将酒泉市红山采石场供应石料后结算的部分款项支付到被告人洪某某掌握的肃州区红山采石场银行账号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非法制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肃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琳
2018年5月31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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