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姚某某,男,生于1976年,住址(略)。
XX县人民检C院以襄检刑诉(2010)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贪污罪,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XX县人民检C院指控:2005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姚某某利用担任XX县XX局XX市场新闻出版XX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将在执法过程中所收取的“XX”网吧、“XXX”书店的罚没款5000元采用收入不记账的方法非法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案发后赃款已追回。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姚某某之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
并有证人耿XX、张XX、蒋XX的证言、收条、扣押物品清单、XX县XX局关于被告人姚某某身份及任职情况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侵吞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贪污罪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且积极退赃,有悔改表现,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姚某某违法所得的赃款5000元,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F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XX县人民检C院以襄检刑诉(2010)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贪污罪,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XX县人民检C院指控:2005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姚某某利用担任XX县XX局XX市场新闻出版XX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将在执法过程中所收取的“XX”网吧、“XXX”书店的罚没款5000元采用收入不记账的方法非法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案发后赃款已追回。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姚某某之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
并有证人耿XX、张XX、蒋XX的证言、收条、扣押物品清单、XX县XX局关于被告人姚某某身份及任职情况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侵吞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贪污罪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且积极退赃,有悔改表现,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姚某某违法所得的赃款5000元,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F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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