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赵某某、孙某某过失致人重伤案

2018-06-29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7〕20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222519**********,甘肃省高台县人,住高台县**村*社。农民,无前科。2017年7月22日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被高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222519**********,甘肃省高台县人,住高台县**乡**村*社。农民,无前科。2017年7月22日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被高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系初中同学,平素无积怨。2017年7月22日下午,赵某某、孙某某、黄某某等人相约在县城"极食棒子骨"饭馆吃饭、喝酒,三人均饮用了白酒,赵某某、黄某某饮酒量多于孙某某。0时30分许,王某某驾车送赵某某、孙某某、黄某某回家途中,孙某某以赵某某酒后说话张狂指责赵某某,二人因此在车内发生争执,到高台县城关镇恒瑞花园小区门口停车后,孙某某和赵某某争吵着下车并相互推搡撕扯,黄某某、王某某拦挡过程中,孙某某推了赵某某一把,致赵某某和黄某某摔倒在地,赵某某起身后再次与孙某某撕扯,黄某某随后起身再次拦挡时,赵某某将黄某某推倒在马路上,并继续与孙某某推搡撕扯,撕扯期间,两人均跌倒在黄某某身上,孙某某将赵某某按压在黄某某身上用拳头进行殴打,赵某某起身后二人继续相互撕扯,撕打中发现黄某某头部流血、昏迷不醒才住手,黄某某当晚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司法医学鉴定:黄某某急性颅脑损伤致右侧硬膜外血肿、脑疝形成,属重伤二级,右侧颞骨骨折波及中颅凹底、枕骨骨折属轻伤二级,蛛网膜下腔出血属轻伤二级。

黄某某治疗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并书面承诺依法赔偿被害人黄某某的经济损失,黄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赵某某、孙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视频资料、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高台县法院

检察员:王淑萍      

2017年12月21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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