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舒某甲过失致人重伤案

2018-06-29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枣检公诉刑诉〔2018〕159号   

    

被告人舒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3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枣阳市,住枣阳市**村**组。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8年1月15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甲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9日13时许,舒某乙、许某某夫妻二人雇请收割机在枣阳市**村**组自家田地收割稻子,被告人舒某甲以收割机轧了其家稻田为由欲驾驶手扶拖拉机阻拦收割机通行,许某某见状上前阻拦舒某甲驾驶的手扶拖拉机,并站在手扶拖拉机前挥舞双手,舒某甲手握方向盘发动手扶拖拉机准备走时,手扶拖拉机的皮带弦将许某某右手指绞伤。经法医鉴定,许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17年11月13日,被告人舒某甲到枣阳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车某某、舒某乙、刘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4.湖北省枣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被告人舒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甲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姜曼   

2018年4月13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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