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宋某。
上海市某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某检察院指控:某汽船(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成立于1995年,是外商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人宋某于2006年7月进入该公司工作,并于2009年8月17日起转任集装箱部出口销售部职员,负责某公司与某某运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在日本航线上的订舱业务。
被告人宋某于2010年1月至4月期间,在经手办理上述业务的过程中,多次收受某某公司给予的“返佣”,金额共计人民币32,614元。
2012年5月23日,被告人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作案事实,并退缴了全部赃款。
被告人宋某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请法院审判。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工商登记材料、劳动合同、岗位协议、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郑某、马某、黎某、臧某的证言;订舱协议、补充协议、定期借记业务收费合同、农业银行卡存款凭条、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银行账户明细;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鉴于被告人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以自首论,并退缴了全部赃款,且能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故可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上海市某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某检察院指控:某汽船(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成立于1995年,是外商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人宋某于2006年7月进入该公司工作,并于2009年8月17日起转任集装箱部出口销售部职员,负责某公司与某某运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在日本航线上的订舱业务。
被告人宋某于2010年1月至4月期间,在经手办理上述业务的过程中,多次收受某某公司给予的“返佣”,金额共计人民币32,614元。
2012年5月23日,被告人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作案事实,并退缴了全部赃款。
被告人宋某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请法院审判。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工商登记材料、劳动合同、岗位协议、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郑某、马某、黎某、臧某的证言;订舱协议、补充协议、定期借记业务收费合同、农业银行卡存款凭条、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银行账户明细;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鉴于被告人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以自首论,并退缴了全部赃款,且能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故可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被告人彭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 · 被告人杨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 · 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 · 被告人宋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 · 被告人陈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