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陕西省铜川市,汉族,中专文化,居民,家住大荔县城关镇某镇。
2012年9月10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刑诉(201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冰、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至今,被告人刘某某在自己所持有的电脑上分别用“小爱小萝莉”、“a24233527”两个用户注册会员进入“AV狼”网站,在该网站先后下载多部淫秽影片后,刘某将自己从该网站及“BT”网站下载100余部淫秽影片通过论坛发帖形式上传至“AV狼”网站,为他人下载提供种子,点击量达110多万次。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公安机关的提取笔录和扣押物品清单,大荔县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作案照片、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通过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影,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之规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事实成立,庭审中,被告人刘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好,且属偶犯,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0日起至2013年1月9日止。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2012年9月10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刑诉(201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冰、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至今,被告人刘某某在自己所持有的电脑上分别用“小爱小萝莉”、“a24233527”两个用户注册会员进入“AV狼”网站,在该网站先后下载多部淫秽影片后,刘某将自己从该网站及“BT”网站下载100余部淫秽影片通过论坛发帖形式上传至“AV狼”网站,为他人下载提供种子,点击量达110多万次。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公安机关的提取笔录和扣押物品清单,大荔县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作案照片、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通过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影,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之规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事实成立,庭审中,被告人刘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好,且属偶犯,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0日起至2013年1月9日止。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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