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某某,男,1983年8月9日出生。
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于2011年7月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取保候审。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1)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09年10月7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商丘市梁园区任商丘市OPPO手机总经销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务30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焦××陈述,证人石××等人的证言以及其他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吴某某系自首,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本院依法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不致于有社会危害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吴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于2011年7月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取保候审。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1)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09年10月7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商丘市梁园区任商丘市OPPO手机总经销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务30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焦××陈述,证人石××等人的证言以及其他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吴某某系自首,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本院依法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不致于有社会危害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吴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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