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阮某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8-05-10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阮某某,男。
因涉嫌犯票据诈骗罪于2009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监狱医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09)第10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某犯票据诈骗罪,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刁骏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被告人阮某某于2008年7月11日,以其公司的名义,至上海浦瓯钢铁有限公司求购H型钢材,并当场开具中国农业银行大柏树支行支票1张,后从该公司仓库提走价值人民币69,653.63元的钢材,上海浦瓯钢铁有限公司于同年9月24日,将这张支票解入银行,因帐户内存款不足被退票,被告人阮某某在归还该公司10,000元后逃逸。
2、被告人阮某某于2008年8月5日,以其公司的名义,至上海海美物资有限公司求购钢材,并当场开具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支票各1张,后从该公司仓库提走价值人民币183,920元的钢卷,上海海美物资有限公司于次日,将农业银行支票解入银行,因帐户内存款不足被退票,被告人阮某某在归还该公司50,000元后逃逸。
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单位张××、唐××的陈述笔录,证人尤××、李××的证言,被害单位提供的银行支票、退票通知、钢材提货单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查询银行帐户明细等书证,被告人阮某某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笔录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签发空头支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票据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对被告人阮某某定罪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阮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基本无异议,但阮辩称其在交付支票时告知被害单位有关人员支票内暂时无足额钱款,被害单位未按其要求将支票解入银行而遭退票,后果应由被害单位承担。
经审理查明:
1、被告人阮某某于2008年7月11日,以其上海元定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至上海浦瓯钢铁有限公司求购H型钢材,并当场开具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支票1张,被害单位业务员张××收到支票后即开具钢材提货单给阮,被告人阮某某凭此提货单从该公司仓库提走价值人民币69,653.63元的钢材。
次日,被告人阮某某告知张××因帐户内暂时无资金,让张过几日将支票介入银行,后张多次向阮催讨货款,被告人阮某某归还了该公司10,000元,后被害单位上海浦瓯钢铁有限公司无法再联系到阮。
同年9月24日,被害单位将这张支票解入银行,因帐户内存款不足被退票。
2、被告人阮某某于2008年8月5日,以其公司的名义,至上海海美物资有限公司求购钢材,并当场开具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支票各1张,被害单位经理唐××收到支票后即通知仓库发货,后被告人阮某某从该公司仓库提走价值人民币183,920元的钢卷,被害单位上海海美物资有限公司于次日,将农业银行支票解入银行,因帐户内存款不足被退票,被告人阮某某在唐催讨货款的情况下,归还被害单位50,000元后逃逸。
综上,被告人阮某某实施票据诈骗2次,实际诈骗财物数额共计人民币193,573.63元,骗得的钢材被其销赃,所得钱款被其花用。
以上事实,有被害单位张××、唐××关于被告人阮某某签发空头支票骗取其单位钢材的陈述笔录,证人尤××关于被告人阮某某将钢材销售给其公司,其公司支付了相应的货款的证言,证人李××关于其与被告人阮某某是夫妻,上海元定贸易有限公司成立其二人均未实际出资,其虽作为法定代表人,但实际并未参与经营的证言,被害单位提供的银行支票、退票通知、钢材提货单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查询银行帐户明细等书证,被告人阮某某在侦查阶段所作关于其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被害单位钢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列所有证据,由公安机关依法收集、制作,并经当庭质证,证据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阮某某辩称其在交付支票时告知被害单位有关人员支票内暂时无足额钱款,被害单位未按其要求将支票解入银行而遭退票,后果应由被害单位承担。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在无足额资金向被害单位定购钢材的情况下,签发支票给被害单位,使被害单位相信日后能收到货款,从而将钢材销售给阮,虽阮告知被害单位有关人员支票内暂时无足额钱款,待有存款时再通知解入,但被告人阮某某在收到买家支付的货款后并未及时偿还被害单位的货款,而是用于个人债务等,并且避而不见,其行为特征符合票据诈骗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应以票据诈骗罪论处。
而被告人阮某某的上述辩解,与事实、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被害单位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阮某某犯票据诈骗罪罪名成立。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金融票据的管理制度和公司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阮某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
罚金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尚未退出的赃款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重庆沙坪坝区律师辩护 票据诈骗罪案例
· 重庆九龙坡区律师辩护 票据诈骗罪案例
· 重庆九龙坡区律师辩护 票据诈骗罪案例
· 被告人朱某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 薛某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更多经典案例:
· 中医扎针致人死亡?非法行医罪10年刑期变2年!
· 关押500天:零口供强奸案的无罪逆转
· 保住公职!监区长犯虐待被监管人罪,成功免于刑事处罚
· 41公斤炸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成功不起诉!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