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谢某某,男。
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2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二刑诉(20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8月21日,被告人谢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ZE××港的车持072846××、072846××号集报单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塑胶粒、集成电路等货物从皇岗口岸入境。
经海关查验,发现除正常货物与申报相符外,另混藏有数码相机、摄录机等电子产品一批未向海关申报,被现场查获。
经深圳海关审单处核定,该批走私电子产品共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04110.61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以下证据:1、物证、书证:现场查验记录、扣押物品清单、走私货物照片、查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清、刘某源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结论:检验证书、海关关税计核证明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走私电子产品入境,偷逃应缴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某某当庭表示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经过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1日,被告人谢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ZE××港的车持072846××、072846××号集报单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塑胶粒、集成电路等货物从皇岗口岸入境。
经海关查验,发现除正常货物与申报相符外,另混藏有数码相机、摄录机等电子产品一批未向海关申报,被现场查获。
经深圳海关审单处核定,该批走私电子产品共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04110.61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物证、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材料,证实本案的受理和立案过程。
2、查验记录单、查获经过,证实皇岗海关物流监控处干部于8月21日17时查获被告人谢某某。
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扣押涉案数码摄像机99台、数码照相机487台、可充电锂离子电池20块。
4、涉案货物、汽车照片。
5、广东××公司出具的报告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涉案车辆挂靠该公司,该公司不参与一切经营活动,该公司不知道被告人谢某某走私。
6、被告人谢某某的户籍证明。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谢某清的证言:称该车现挂靠广东××公司,雇请谢某某为其开车,每月工资为8000元港币。
其不知道被告人谢某某走私。
2、证人刘某源的证言:称谢某清为车牌号为粤ZE××港的车的车主,其帮谢某清管理这部车,谢某某为其开车已有三年。
8月21日正常报关的货物是其老客户的货物,其对被告人谢某某私自走私不知情。
(三)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称货主系叫“阿伦”的香港男子,因其是中港车司机,故阿伦与其商议以带工费每箱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帮忙带货,其猜测“阿伦”就是专门找人带货走私到深圳的水客。
8月21日其有货送到深圳,于是就与“阿伦”联系带货,其装好正常的货物后即到香港彩园路与“阿伦”一起把货搬上车并放在车厢的尾部。
“阿伦”称货物是小东西,一共六箱,他同时答应事成后会给其好处费1200元人民币。
车主、运输公司及正常申报货物的货主事先均不知道其此次走私行为。
(四)检验证书,证实被告人谢某某走私的数码相机的产地、品牌和数量。
(五)深圳海关涉嫌走私案件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证实谢某某走私的货物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04110.61元。
上述证据经法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告人谢某某的家属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缴纳人民币伍万元,冲抵罚金之用。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货物入境,其行为构成了走私普通货物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谢某某帮助他人走私货物入境,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二十七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的数码摄像机99台、数码照相机487台、可充电锂离子电池20块予以没收,由海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2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二刑诉(20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8月21日,被告人谢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ZE××港的车持072846××、072846××号集报单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塑胶粒、集成电路等货物从皇岗口岸入境。
经海关查验,发现除正常货物与申报相符外,另混藏有数码相机、摄录机等电子产品一批未向海关申报,被现场查获。
经深圳海关审单处核定,该批走私电子产品共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04110.61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以下证据:1、物证、书证:现场查验记录、扣押物品清单、走私货物照片、查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清、刘某源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结论:检验证书、海关关税计核证明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走私电子产品入境,偷逃应缴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某某当庭表示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经过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1日,被告人谢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ZE××港的车持072846××、072846××号集报单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塑胶粒、集成电路等货物从皇岗口岸入境。
经海关查验,发现除正常货物与申报相符外,另混藏有数码相机、摄录机等电子产品一批未向海关申报,被现场查获。
经深圳海关审单处核定,该批走私电子产品共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04110.61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物证、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材料,证实本案的受理和立案过程。
2、查验记录单、查获经过,证实皇岗海关物流监控处干部于8月21日17时查获被告人谢某某。
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扣押涉案数码摄像机99台、数码照相机487台、可充电锂离子电池20块。
4、涉案货物、汽车照片。
5、广东××公司出具的报告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涉案车辆挂靠该公司,该公司不参与一切经营活动,该公司不知道被告人谢某某走私。
6、被告人谢某某的户籍证明。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谢某清的证言:称该车现挂靠广东××公司,雇请谢某某为其开车,每月工资为8000元港币。
其不知道被告人谢某某走私。
2、证人刘某源的证言:称谢某清为车牌号为粤ZE××港的车的车主,其帮谢某清管理这部车,谢某某为其开车已有三年。
8月21日正常报关的货物是其老客户的货物,其对被告人谢某某私自走私不知情。
(三)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称货主系叫“阿伦”的香港男子,因其是中港车司机,故阿伦与其商议以带工费每箱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帮忙带货,其猜测“阿伦”就是专门找人带货走私到深圳的水客。
8月21日其有货送到深圳,于是就与“阿伦”联系带货,其装好正常的货物后即到香港彩园路与“阿伦”一起把货搬上车并放在车厢的尾部。
“阿伦”称货物是小东西,一共六箱,他同时答应事成后会给其好处费1200元人民币。
车主、运输公司及正常申报货物的货主事先均不知道其此次走私行为。
(四)检验证书,证实被告人谢某某走私的数码相机的产地、品牌和数量。
(五)深圳海关涉嫌走私案件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证实谢某某走私的货物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04110.61元。
上述证据经法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告人谢某某的家属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缴纳人民币伍万元,冲抵罚金之用。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货物入境,其行为构成了走私普通货物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谢某某帮助他人走私货物入境,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二十七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的数码摄像机99台、数码照相机487台、可充电锂离子电池20块予以没收,由海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上一篇:被告人郑某伙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下一篇:被告人谢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27万余元,刘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 · 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04110.61元。谢某农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 · 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47万余元,杜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 · 偷逃税款合计人民币3364.78元。卢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 黄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6205元。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元。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


















电话咨询
地图导航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