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石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8-04-19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石某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诉[2010]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弋伟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石某某、被害人尹翔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7日21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川环南路958号“一号码头酒店”员工宿舍内玩耍双截棍时,因疏忽大意而打中同在室内的尹翔右眼部。
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尹翔右眼睑皮肤软组织创,右眼球破裂伤,前房积血,外伤性白内障,玻璃体积血,脉络膜脱离,脉络膜上腔出血,视网膜脱离等,现右眼盲目四级。
该伤势已构成重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李某某、褚贝贝的证言、被害人尹翔的陈述、调取证据清单、犯罪工具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过失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石某某到案后交代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石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0年9月20日起至2012年3月19日止。

二、犯罪工具双截棍一根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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