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唐某某,男,1982年8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蓝山县,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蓝山县土市乡;因本案于2010年8月19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9月3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江华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江华检刑诉[2010]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何智勇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蒋建生、刘岗山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
代理书记员赵江林担任记录。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金凤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日,被告人唐某某在广州市假冒黄某某的姓名以现役军官的名义通过网络与被害人许某某认识,并互相约定见面。
为取得许某某信任,被告人唐某某购置了假冒军服、军衔、姓名牌、军龄标、肩章、军中标、领花等。
2010年5月3日,被告人唐某某身着军装与被害人许某某见面,被害人许某某据此相信被告人唐某某为现役军官,随即与被告人唐某某确立恋爱关系并与被告人唐某某同居生活;2010年8月初,被告人唐某某要求与许某某结婚时,许某某才发现上当受骗,不同意与被告人唐某某结婚,但此时被告人唐某某已扣下了许某某的银行卡和身份证件,并威胁要杀害被害人许某某家人,许某某被逼无奈,购买了鼠药准备自杀;2010年8月17日,被告人唐某某与被害人许某某到许某某家时,被害人许某某为了不使被告人唐某某找其家人麻烦,服鼠药自杀,后被家人及时发现并送往医院抢救才脱离生命危险。
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证人熊某某、余某某、陈某某、唐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证明,居民身份证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为取得她人信任,达到与她人结婚的目的,假冒军人身份,招摇撞骗,导致她人服毒自杀,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唐某某在庭审中主动认罪,认罪态度好,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为了维护军队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打击刑事犯罪,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0年8月19日起至2014年8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现羁押于江华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江华检刑诉[2010]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何智勇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蒋建生、刘岗山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
代理书记员赵江林担任记录。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金凤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日,被告人唐某某在广州市假冒黄某某的姓名以现役军官的名义通过网络与被害人许某某认识,并互相约定见面。
为取得许某某信任,被告人唐某某购置了假冒军服、军衔、姓名牌、军龄标、肩章、军中标、领花等。
2010年5月3日,被告人唐某某身着军装与被害人许某某见面,被害人许某某据此相信被告人唐某某为现役军官,随即与被告人唐某某确立恋爱关系并与被告人唐某某同居生活;2010年8月初,被告人唐某某要求与许某某结婚时,许某某才发现上当受骗,不同意与被告人唐某某结婚,但此时被告人唐某某已扣下了许某某的银行卡和身份证件,并威胁要杀害被害人许某某家人,许某某被逼无奈,购买了鼠药准备自杀;2010年8月17日,被告人唐某某与被害人许某某到许某某家时,被害人许某某为了不使被告人唐某某找其家人麻烦,服鼠药自杀,后被家人及时发现并送往医院抢救才脱离生命危险。
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证人熊某某、余某某、陈某某、唐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证明,居民身份证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为取得她人信任,达到与她人结婚的目的,假冒军人身份,招摇撞骗,导致她人服毒自杀,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唐某某在庭审中主动认罪,认罪态度好,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为了维护军队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打击刑事犯罪,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0年8月19日起至2014年8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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