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任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1个月

2018-03-30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
2011年1月21日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被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陕县看守所
陕县人民检察院以陕检刑诉(201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向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19日,被告人任某某冒充武警军官化名段千寻以和被害人杨闪闪谈恋爱需要买家具、拍婚纱照、办理随军手续等理由先后多次骗取杨闪闪及其家人现金2万余元。
2、敲诈勒索罪2011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任某某注册昵称为“忘记”的QQ号加杨XX为好友,以公布杨XX裸照为由先后两次索要杨XX现金5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的行为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敲诈勒索罪,请求依法数罪并罚后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被告人任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承认属实,并愿接受处罚,但否认其实施了敲诈勒索犯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19日,被告人任某某冒充武警军官化名段XX以和被害人杨XX谈恋爱需要买家具、拍婚纱照、办理随军手续等理由先后多次骗取杨XX及其家人现金2万5千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XX、杨XX的陈述、物证被告人任某某作案时所穿的假武警军装及照片、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假《中国武警部队文职登记表》、假《军官证》、假《应征文职体格检查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冒充武警军官身份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任某某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只有受害人杨XX的陈述和被告人仅约60余字的简单供述,另有一份《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能印证受害人陈述的存钱数额,但户主却系受害人杨XX本人,且无法证明该卡上的消费支出系被告人一人所为;现在被告人又不承认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致使此项指控的证据不足。
故此项罪名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1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21日起至2012年12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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