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金某。
2003年11月3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刑事拘留,2003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现取保候审在家。
辩护人曹晨,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4)善检刑诉字第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于2004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于2004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和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有如下犯罪事实:
2002年4月至2003年2月间,被告人金某先后至昆山市华天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姚华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为他人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三份,致使国家税款流失49492.86元,税款均已抵扣。
案发后,税务机关追回税款14737.4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流失49492.8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故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予以惩处。
经审理查明:
1、2002年4月12日,被告人金某到昆山市华天服饰有限公司为陶某介绍虚开增值税发票一份至萧山市人和服饰有限公司,票号为NO.01944982,涉及税款10955.56元,已抵扣。
案发后,税款由税务部门全部追回。
2、2002年4、5月间,被告人金某到昆山市华天服饰有限公司为戴某介绍虚开增值税发票四份至杭州市福瑞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票号分别为NO.01944980、NO.02111710、NO.02111711、NO.02111712,共涉及税款15163.86元,均已抵扣。
3、2002年9、10月间,被告人金某到上海姚华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为赵某介绍虚开增值税发票二份至慈溪市好事捷服饰有限公司,票号分别为NO.01465747、NO.02336828,共涉及税款14483.26元,均已抵扣。
4、2002年12月9日,被告人金某到上海姚华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为杨某介绍虚开增值税发票一份至江阴市盛达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票号为NO.00157372,涉及税款1220.51元,已抵扣。
5、2003年1月19日,被告人金某到上海姚华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为杨某介绍虚开增值税发票一份至江阴杜莱根服装有限公司,票号为NO.01318067,涉及税款477.31元,已抵扣。
6、2003年1月14日,被告人金某到上海姚华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为沈某介绍虚开增值税发票一份至宁波利达制衣服装有限公司,票号NO.00789745,涉及税款726.49元,已抵扣。
7、2003年1月21日,被告人金某到上海姚华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为李某介绍虚开增值税一份至苏州恒利制衣厂,票号为NO.013118074,涉及税款1383.89元,已抵扣。
8、2003年1月21日,被告人金某到上海姚华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为李某介绍虚开增值税发票一份至苏州朋鹏服饰服饰有限公司,票号为NO.013118075,涉及税款1300.89元,已抵扣。
9、2003年2月17日,被告人金某到上海姚华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为李某介绍虚开增值税发票一份至张家港银鹿服饰有限公司,票号为NO.01318367,涉及税款3781.89元,已抵扣。
案发后,由税务机关追回全部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陈某、龚某、戴某、熊某、陶某、李某、杨某、赵某、沈某的陈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处罚决定书、税收通用缴款书、证明文件、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造成流失达49492.8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人金某的辩护人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金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就国家税款的流失作出赔偿,有悔罪表现,故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查,辩护人对此的辩护意见符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2003年11月3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刑事拘留,2003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现取保候审在家。
辩护人曹晨,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4)善检刑诉字第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于2004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于2004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和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有如下犯罪事实:
2002年4月至2003年2月间,被告人金某先后至昆山市华天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姚华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为他人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三份,致使国家税款流失49492.86元,税款均已抵扣。
案发后,税务机关追回税款14737.4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流失49492.8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故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予以惩处。
经审理查明:
1、2002年4月12日,被告人金某到昆山市华天服饰有限公司为陶某介绍虚开增值税发票一份至萧山市人和服饰有限公司,票号为NO.01944982,涉及税款10955.56元,已抵扣。
案发后,税款由税务部门全部追回。
2、2002年4、5月间,被告人金某到昆山市华天服饰有限公司为戴某介绍虚开增值税发票四份至杭州市福瑞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票号分别为NO.01944980、NO.02111710、NO.02111711、NO.02111712,共涉及税款15163.86元,均已抵扣。
3、2002年9、10月间,被告人金某到上海姚华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为赵某介绍虚开增值税发票二份至慈溪市好事捷服饰有限公司,票号分别为NO.01465747、NO.02336828,共涉及税款14483.26元,均已抵扣。
4、2002年12月9日,被告人金某到上海姚华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为杨某介绍虚开增值税发票一份至江阴市盛达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票号为NO.00157372,涉及税款1220.51元,已抵扣。
5、2003年1月19日,被告人金某到上海姚华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为杨某介绍虚开增值税发票一份至江阴杜莱根服装有限公司,票号为NO.01318067,涉及税款477.31元,已抵扣。
6、2003年1月14日,被告人金某到上海姚华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为沈某介绍虚开增值税发票一份至宁波利达制衣服装有限公司,票号NO.00789745,涉及税款726.49元,已抵扣。
7、2003年1月21日,被告人金某到上海姚华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为李某介绍虚开增值税一份至苏州恒利制衣厂,票号为NO.013118074,涉及税款1383.89元,已抵扣。
8、2003年1月21日,被告人金某到上海姚华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为李某介绍虚开增值税发票一份至苏州朋鹏服饰服饰有限公司,票号为NO.013118075,涉及税款1300.89元,已抵扣。
9、2003年2月17日,被告人金某到上海姚华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为李某介绍虚开增值税发票一份至张家港银鹿服饰有限公司,票号为NO.01318367,涉及税款3781.89元,已抵扣。
案发后,由税务机关追回全部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陈某、龚某、戴某、熊某、陶某、李某、杨某、赵某、沈某的陈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处罚决定书、税收通用缴款书、证明文件、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造成流失达49492.8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人金某的辩护人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金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就国家税款的流失作出赔偿,有悔罪表现,故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查,辩护人对此的辩护意见符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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