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某、李某组织他人卖淫;被告人孙某、赵某等人在明知刘某、李某组织他人卖淫的情况下,仍通过为他人提供财务管理、接待及收银服务等方式协助他人组织卖淫。(智豪律师系刘某的辩护律师)。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指出该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刘某在该案中的作用及刘某的行为定性。承办律师先提出刘某在该案中的地位不足以认定为组织者,其从未通过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刘某在该案中的作用仅限于为他人提供卖淫场所,仅构成容留卖淫。律师团队对于承办律师的辩护思路表示赞同,并指出定性争议主要在于刘某在该团体中的地位作用,此外还可根据刘某的到案经过等情节证明刘某的主观恶性较小。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指出该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刘某在该案中的作用及刘某的行为定性。承办律师先提出刘某在该案中的地位不足以认定为组织者,其从未通过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刘某在该案中的作用仅限于为他人提供卖淫场所,仅构成容留卖淫。律师团队对于承办律师的辩护思路表示赞同,并指出定性争议主要在于刘某在该团体中的地位作用,此外还可根据刘某的到案经过等情节证明刘某的主观恶性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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