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该案系二审案件,一审判决认定田某与颜某预谋盗挖X矿公司(国企)X矿石。田某负责联系某区干部蒋某等人,颜某负责联系X矿矿长孙某等人,后在孙某等人的帮助下,利用蒋某职务便利盗挖矿石售卖,并获赃款3000余万元。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田某的行为定性及犯罪形态等问题提交律师团队进行讨论,承办律师指出田某从未与颜某、孙某共谋挖取矿石,田某在联系蒋某之后即未参与其中,因此田某不具有职务侵占的故意,一审判决对于田某行为的定性有误。此外田某即使构成犯罪,也不应按照犯罪既遂进行处罚。律师团队对于承办律师的辩护思路表示赞同,但是对于田某的犯罪形态存在争议,部分律师认为田某的行为已不在预备阶段。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田某的行为定性及犯罪形态等问题提交律师团队进行讨论,承办律师指出田某从未与颜某、孙某共谋挖取矿石,田某在联系蒋某之后即未参与其中,因此田某不具有职务侵占的故意,一审判决对于田某行为的定性有误。此外田某即使构成犯罪,也不应按照犯罪既遂进行处罚。律师团队对于承办律师的辩护思路表示赞同,但是对于田某的犯罪形态存在争议,部分律师认为田某的行为已不在预备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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