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谭某,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于永州市冷水滩区,汉族,中专文化,在外打工,家住永州市冷水滩区xx镇xx村xx组。
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09年7月8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10年1月7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唐某,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1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重婚罪,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同时向本院提交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青青独任审判,于2012年3月31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代理书记员周娟担任庭审记录。
被告人谭某及其辩护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4月15日被告人谭某在四川岳池县平安乡与四川女青年黄某登记结婚,但婚后感情不好。
2005年底谭某只身在外打工期间,与黄某电话协议离婚,但没有办理离婚手续,被告人谭某此后又在2008年1月4日与道县女青年张某权在冷水滩民政局登记结婚。
该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之规定,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谭某有投案自首情节,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提请法庭依法判处。
被告人谭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谭某系初犯,且有自首情节,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15日,被告人谭某在四川岳池县平安乡与四川女青年黄某登记结婚。
因双方感情不好,谭某婚后即外出打工。
谭某在外打工期间,于2005年底与黄某电话协议离婚,但没有办理离婚手续。
2008年1月4日,谭某又与在打工期间认识的道县女青年张某权在冷水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
另查明,2009年7月7日,被告人谭某主动到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权、黄某荣、谭某春的证词,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结婚证、户籍证明、关于谭某到案情况的说明,被告人谭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其行为已构成了重婚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犯重婚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谭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谭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谭某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09年7月8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10年1月7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唐某,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1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重婚罪,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同时向本院提交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青青独任审判,于2012年3月31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代理书记员周娟担任庭审记录。
被告人谭某及其辩护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4月15日被告人谭某在四川岳池县平安乡与四川女青年黄某登记结婚,但婚后感情不好。
2005年底谭某只身在外打工期间,与黄某电话协议离婚,但没有办理离婚手续,被告人谭某此后又在2008年1月4日与道县女青年张某权在冷水滩民政局登记结婚。
该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之规定,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谭某有投案自首情节,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提请法庭依法判处。
被告人谭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谭某系初犯,且有自首情节,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15日,被告人谭某在四川岳池县平安乡与四川女青年黄某登记结婚。
因双方感情不好,谭某婚后即外出打工。
谭某在外打工期间,于2005年底与黄某电话协议离婚,但没有办理离婚手续。
2008年1月4日,谭某又与在打工期间认识的道县女青年张某权在冷水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
另查明,2009年7月7日,被告人谭某主动到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权、黄某荣、谭某春的证词,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结婚证、户籍证明、关于谭某到案情况的说明,被告人谭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其行为已构成了重婚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犯重婚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谭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谭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谭某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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