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潘某某,女,1975年3月12日出生。
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1年9月2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洛开检刑诉字(201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重婚罪,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0年5月18日,被告人潘某某与崔某某登记结婚,2005年3月16日生育一女。
2010年夏,潘某某经人介绍与王某某相识接触后,以夫妻名义同居,于2011年5月20日生育一子。
2009年3月,潘某某曾起诉要求与崔某某解除婚姻关系,后于同年5月撤回起诉,2010年11月,潘某某再次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目前在诉讼中。
被告人潘某某认罪,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报案材料、证人证言、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被告人潘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构成重婚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量刑时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1年9月2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洛开检刑诉字(201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重婚罪,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0年5月18日,被告人潘某某与崔某某登记结婚,2005年3月16日生育一女。
2010年夏,潘某某经人介绍与王某某相识接触后,以夫妻名义同居,于2011年5月20日生育一子。
2009年3月,潘某某曾起诉要求与崔某某解除婚姻关系,后于同年5月撤回起诉,2010年11月,潘某某再次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目前在诉讼中。
被告人潘某某认罪,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报案材料、证人证言、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被告人潘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构成重婚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量刑时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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