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女,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与2011年7月X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X日被执行逮捕。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与胡某、徐某(已判刑)于2009年3月至6月期间,受雇佣为他人贩卖淫秽光盘,由胡某在XX提取光盘后,送至徐某租赁屋内储存,再由徐某按被告人李某安排将光盘送至购买光盘处。2009年6月X日凌晨3时许,胡某在将2600张光盘送至某市XX区XX巷X号徐某租赁屋附近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又在该租赁屋内搜出光盘27694。经鉴定,查获的30294张光盘中有30286张光盘为淫秽光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
几经对比和权衡后,当事人最终选择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由于案件在适用情节即量刑方面争议较大,智豪律师多次与公诉人沟通、交流意见,希望就案件量刑争议问题能在庭前达到最大程度的一致。但最终公诉机关仍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起诉至法院。
由于案件涉及淫秽物品如何定性和其实际数量如何规范认识的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智豪律师多次与相关领域的专家、律师、教授进行深入的探讨,努力将案情和问题明晰化。智豪律师将本案涉及的所有证据材料、法律规定、司法案例收集、分析后,将案件提交全所律师讨论。团队讨论中智豪律师提出如下辩护观点:
第一,李某在客观方面,达不到适用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要达到贩卖淫秽光盘五千张以上才能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而公诉机关仅提出查获了30286张淫秽光盘的鉴定结论,却未对其实际的销售数量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即认定被告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缺乏重要证据的支持。因此,在贩卖数量无法查清的情况下又可以根据合理的推断判断出被告人没有达到法律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故根据罪责性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应对被告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较低刑处罚。
第二,李某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对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三,案件的后果已基本挽回,没有造成大的社会危害性。
案件的关键是传播行为,而本案的绝大部分淫秽光盘已经全部被公安机关缴获,没有流向社会,造成大的社会危害性。
同时,请法院酌情考虑被告人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愿意缴纳罚金的情节。
辩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贩卖淫秽物品,数量达3万余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本案辩护中,虽然审查起诉阶段未能与公诉人就从轻量刑达成一致,但在审判阶段智豪律师结合专业领域的知识,据理力争,集集体智慧,最终达到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从轻处罚的辩护效果,当事人及其家属对智豪律师的辩护工作十分满意。
被告人李某,女,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与2011年7月X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X日被执行逮捕。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与胡某、徐某(已判刑)于2009年3月至6月期间,受雇佣为他人贩卖淫秽光盘,由胡某在XX提取光盘后,送至徐某租赁屋内储存,再由徐某按被告人李某安排将光盘送至购买光盘处。2009年6月X日凌晨3时许,胡某在将2600张光盘送至某市XX区XX巷X号徐某租赁屋附近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又在该租赁屋内搜出光盘27694。经鉴定,查获的30294张光盘中有30286张光盘为淫秽光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
几经对比和权衡后,当事人最终选择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由于案件在适用情节即量刑方面争议较大,智豪律师多次与公诉人沟通、交流意见,希望就案件量刑争议问题能在庭前达到最大程度的一致。但最终公诉机关仍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起诉至法院。
由于案件涉及淫秽物品如何定性和其实际数量如何规范认识的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智豪律师多次与相关领域的专家、律师、教授进行深入的探讨,努力将案情和问题明晰化。智豪律师将本案涉及的所有证据材料、法律规定、司法案例收集、分析后,将案件提交全所律师讨论。团队讨论中智豪律师提出如下辩护观点:
第一,李某在客观方面,达不到适用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要达到贩卖淫秽光盘五千张以上才能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而公诉机关仅提出查获了30286张淫秽光盘的鉴定结论,却未对其实际的销售数量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即认定被告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缺乏重要证据的支持。因此,在贩卖数量无法查清的情况下又可以根据合理的推断判断出被告人没有达到法律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故根据罪责性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应对被告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较低刑处罚。
第二,李某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对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三,案件的后果已基本挽回,没有造成大的社会危害性。
案件的关键是传播行为,而本案的绝大部分淫秽光盘已经全部被公安机关缴获,没有流向社会,造成大的社会危害性。
同时,请法院酌情考虑被告人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愿意缴纳罚金的情节。
辩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贩卖淫秽物品,数量达3万余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本案辩护中,虽然审查起诉阶段未能与公诉人就从轻量刑达成一致,但在审判阶段智豪律师结合专业领域的知识,据理力争,集集体智慧,最终达到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从轻处罚的辩护效果,当事人及其家属对智豪律师的辩护工作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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