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岑刑初字第89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32岁。
岑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岑检刑诉[201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岑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成、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某为牟取不法利益,在位于岑溪市南渡镇X号其经营的X服饰店出售盗版光碟。
2012年5月18日,岑溪市公安局对吴某某经营的上述服饰店进行查处,并当场扣押非法出版的音像光碟6079张。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现场勘验笔录、非法出版物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第(一)项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二、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吴某某的非法出版光碟6079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黄开芝
审判员李云梅
人民陪审员黄靖菊
二○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果言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32岁。
岑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岑检刑诉[201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岑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成、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某为牟取不法利益,在位于岑溪市南渡镇X号其经营的X服饰店出售盗版光碟。
2012年5月18日,岑溪市公安局对吴某某经营的上述服饰店进行查处,并当场扣押非法出版的音像光碟6079张。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现场勘验笔录、非法出版物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第(一)项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二、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吴某某的非法出版光碟6079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黄开芝
审判员李云梅
人民陪审员黄靖菊
二○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果言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被告人甘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 · 被告人霍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 · 被告人李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 · 被告人黄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 · 被告人徐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