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姬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31975********,彝族,文盲,农民,户籍地及住址云南省屏边县**镇**村委**村**号。2015年12月22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屏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曾某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16日,被告人姬某某持火药枪到屏边县**镇**村委**村外的箐林(地名,又称“一碗水”)内打猎。傍晚时分,被告人姬某某看见树上有影,误认为是猎物,便朝树上开了一枪,将树上的曾某丙打伤,后将曾某丙送医院救治。经鉴定,被害人曾某丙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姬某某持有的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民用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送医途中,被告人姬某某主动供述了自己非法持有枪支并打伤他人的事实。2015年12月22日,被告人姬某某接受侦查机关传唤,主动到侦查机关配合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等书证;
2.证人曾某甲、何某某、曾某乙、陆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曾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枪弹检验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并造成曾某丙重伤二级的损害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姬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姬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刘晶
2017年1月6日
来源: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姬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31975********,彝族,文盲,农民,户籍地及住址云南省屏边县**镇**村委**村**号。2015年12月22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屏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曾某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16日,被告人姬某某持火药枪到屏边县**镇**村委**村外的箐林(地名,又称“一碗水”)内打猎。傍晚时分,被告人姬某某看见树上有影,误认为是猎物,便朝树上开了一枪,将树上的曾某丙打伤,后将曾某丙送医院救治。经鉴定,被害人曾某丙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姬某某持有的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民用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送医途中,被告人姬某某主动供述了自己非法持有枪支并打伤他人的事实。2015年12月22日,被告人姬某某接受侦查机关传唤,主动到侦查机关配合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等书证;
2.证人曾某甲、何某某、曾某乙、陆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曾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枪弹检验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并造成曾某丙重伤二级的损害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姬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姬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刘晶
2017年1月6日
来源: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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