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6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船员,现住荣成市**街道**村**房(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靖宇县***镇花园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26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3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期限从2016年5月4日起算。2017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因听说王某某背后说其坏话,遂电话联系王某某到荣成市**街道办事处**路**旅馆理论。王某某与刘某某到达**旅馆门口后,被告人李某某与王某某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被告人李某某掏出割摆刀欲殴打王某某,刘某某遂拉住李某某的右胳膊,被告人李某某为摆脱刘某某无意将刀捅向刘某某腹部,致刘某某结肠破裂、肠系膜裂伤、左肾周挫裂伤、左侧腹膜后血肿,其左腹部裂伤造成结肠破裂、左侧腹膜后血肿之伤势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贝贝
2017年4月13日
来源:荣成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6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船员,现住荣成市**街道**村**房(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靖宇县***镇花园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26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3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期限从2016年5月4日起算。2017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因听说王某某背后说其坏话,遂电话联系王某某到荣成市**街道办事处**路**旅馆理论。王某某与刘某某到达**旅馆门口后,被告人李某某与王某某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被告人李某某掏出割摆刀欲殴打王某某,刘某某遂拉住李某某的右胳膊,被告人李某某为摆脱刘某某无意将刀捅向刘某某腹部,致刘某某结肠破裂、肠系膜裂伤、左肾周挫裂伤、左侧腹膜后血肿,其左腹部裂伤造成结肠破裂、左侧腹膜后血肿之伤势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贝贝
2017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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