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90********,汉族,高中肄业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住武冈市住****街道办事处**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5年7月30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1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29日,被告人罗某某拿着自己买的一把气枪到其妻子的姑父刘某某所在的村落(武冈市龙田乡得胜村)打鸟。当日19时许,刘某某在自家屋顶上撒水的时候看到罗某某从外打鸟回来了,就喊罗某某到楼顶上去打鸟。罗某某拿着气枪上到刘某某家屋顶。刘某某拿着罗某某的气枪瞄了一下准备打鸟,但扳机太紧扣不动,就将枪退给了罗某某。罗某某接过气枪习惯性的拉起枪栓将气枪压气上膛,然后就蹲在楼顶上瞄一只从天上飞过的白鹭,但没有开枪白鹭就飞走了。这时候,刘某某叫被害人刘某甲上楼顶去玩,刘某甲听到后就上到他自己家楼顶上与刘某某聊天(刘某某家楼顶和刘某甲家楼顶相隔一米左右)。罗某某端着气枪朝着刘某甲家楼顶小房子的方向,对着刘某甲喊:“胖子(刘某甲绰号),胖子,看瞄得中么!”当时罗某某没有意识到气枪里面装有子弹,于是便扣动了扳机。子弹打中了刘某甲的头部,刘某甲大喊了一句:“哎哟,妈妈!”后便捂着中弹的地方倒在地上。罗某某、刘某某跳到刘某甲家楼顶将刘某甲背下楼后与刘某甲的家人一起将刘某甲送到武冈展辉医院进行抢救。经鉴定,刘某甲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被告人罗某某为被害人刘某甲缴纳146946.45元医药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资料、铅弹照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甲、刘某乙、刘某某、刘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物证鉴定书;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来源: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90********,汉族,高中肄业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住武冈市住****街道办事处**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5年7月30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1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29日,被告人罗某某拿着自己买的一把气枪到其妻子的姑父刘某某所在的村落(武冈市龙田乡得胜村)打鸟。当日19时许,刘某某在自家屋顶上撒水的时候看到罗某某从外打鸟回来了,就喊罗某某到楼顶上去打鸟。罗某某拿着气枪上到刘某某家屋顶。刘某某拿着罗某某的气枪瞄了一下准备打鸟,但扳机太紧扣不动,就将枪退给了罗某某。罗某某接过气枪习惯性的拉起枪栓将气枪压气上膛,然后就蹲在楼顶上瞄一只从天上飞过的白鹭,但没有开枪白鹭就飞走了。这时候,刘某某叫被害人刘某甲上楼顶去玩,刘某甲听到后就上到他自己家楼顶上与刘某某聊天(刘某某家楼顶和刘某甲家楼顶相隔一米左右)。罗某某端着气枪朝着刘某甲家楼顶小房子的方向,对着刘某甲喊:“胖子(刘某甲绰号),胖子,看瞄得中么!”当时罗某某没有意识到气枪里面装有子弹,于是便扣动了扳机。子弹打中了刘某甲的头部,刘某甲大喊了一句:“哎哟,妈妈!”后便捂着中弹的地方倒在地上。罗某某、刘某某跳到刘某甲家楼顶将刘某甲背下楼后与刘某甲的家人一起将刘某甲送到武冈展辉医院进行抢救。经鉴定,刘某甲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被告人罗某某为被害人刘某甲缴纳146946.45元医药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资料、铅弹照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甲、刘某乙、刘某某、刘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物证鉴定书;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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