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传播性病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02-24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女,壮族,无职业。

因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15年12月3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传播性病罪,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冬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明知自己患有××的情况下,仍然在本市城中区解放南路某酒店X号房间里以400元的价格向连某进行非法卖淫活动。

后二人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于2015年12月27日至2016年1月1日被处行政拘留。

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另查明,400元嫖资已被依法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并有证人连某的证言、某酒店收款单、辨认笔录及照片、广西壮族自治区龙潭医院检验报告单、HIV抗体确认检测报告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之笔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自己患有××,仍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传播性病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折抵先行羁押的5日,即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6月25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利娥

人民陪审员王燕芬

人民陪审员蓝苗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巧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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