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合川**洗浴会所经理,重庆市云阳县人,现住重庆市渝北区**支路**号**幢**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路**号**单元**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7年9月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将该案退回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后于2017年10月25日将该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将该案退回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后于2018年1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到重庆市合川区**办事处**路**号**洗浴会所(以下简称:**会所)上班。2017年2月,李某某担任**会所经理,负责接待客人、给客人介绍服务项目、安排技师供客人挑选等。2017年3月16日晚,李某某接待了前来**会所玩耍的客人黄某某、龚某某、陈某某,向三人介绍了**会所可以发生性关系的服务项目、价位,并安排提供性服务的技师供黄某某等三人挑选。后黄某某、龚某某、陈某某选择了包含有提供性服务的项目并分别挑选了邹某某、徐某某、刘某某三名技师。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前往**会所进行查处,查获了正准备发生性关系的黄某某、邹某某等六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材料、**会所服务登记表;
2.证人黄某某、龚某某、陈某某、邹某某、徐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勾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 凯
2018年1月18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查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合川**洗浴会所经理,重庆市云阳县人,现住重庆市渝北区**支路**号**幢**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路**号**单元**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7年9月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将该案退回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后于2017年10月25日将该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将该案退回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后于2018年1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到重庆市合川区**办事处**路**号**洗浴会所(以下简称:**会所)上班。2017年2月,李某某担任**会所经理,负责接待客人、给客人介绍服务项目、安排技师供客人挑选等。2017年3月16日晚,李某某接待了前来**会所玩耍的客人黄某某、龚某某、陈某某,向三人介绍了**会所可以发生性关系的服务项目、价位,并安排提供性服务的技师供黄某某等三人挑选。后黄某某、龚某某、陈某某选择了包含有提供性服务的项目并分别挑选了邹某某、徐某某、刘某某三名技师。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前往**会所进行查处,查获了正准备发生性关系的黄某某、邹某某等六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材料、**会所服务登记表;
2.证人黄某某、龚某某、陈某某、邹某某、徐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勾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 凯
2018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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